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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演变简史

  

  实际上,如果我们对第2卷与第3卷的某些段落稍加注意就会发现,盖尤斯在其物法部分并不是单纯地以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为逻辑主线进行论述的。在把物分为要式物与略式物之后,盖尤斯并未立即转向遗产继承问题,而是开始论述物的取得,首先是分别论述要式物与略式物的不同取得方式,然后又以这种区分为基础论述所有权(物)的其他取得方式,包括时效取得、先占、添附、加工以及通过他人取得物等。在第2卷第97题,盖尤斯指出,以上所论述的取得方式都针对单个物,以下各题将要论述以何种方式概括地取得物。在第98题,盖尤斯认为,“概括地取得物”包括遗产继承、遗产占有(也是继承的一种形式)、财产拍卖、[4]通过收养而取得被收养人的财产、通过结婚而取得妻子的财产。随后,盖尤斯开始论述这几种概括取得方式,一直到第3卷的第87题,中间夹杂着关于遗赠的论述,盖尤斯认为遗赠既是取得单个物的方式,也是概括地取得物的方式。[5]从第3卷第88题开始,盖尤斯转向债的问题,包括契约之债与私犯之债。在这一部分,盖尤斯的叙述似乎又回到了有体物与无体物相区分的逻辑理路之上。[6]总体而言,盖尤斯在《法学阶梯》的物法部分交叉使用了两条逻辑主线:一是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划分,据此把继承与债作为无体物纳入物法范畴;二是物的取得方式,据此把继承与要式买卖、拟诉弃权、让渡、时效取得、先占、添附等作为物的取得方式纳入物法范畴。


  

  盖尤斯《法学阶梯》第4卷都在论述诉讼问题,包括诉的各种类型、抗辩、令状等。


  

  从整体上看,盖尤斯《法学阶梯》的体系化程度是比较高的,这一体系主要建立在对法现象进行划分的基础之上,划分是多层次的。第一层次的划分针对法现象整体,法学家所面临的要么是关于人的法律问题,要么是关于物的法律问题,而这两种问题又引发诉讼问题,由此形成了“人法一物法一诉讼法”的三分式体系。第二层次的划分针对法现象的局部:对于人的身份的划分,对于物的划分和对于诉的划分。在第二层次划分的基础上,再进行第三层次的划分,由此产生各种比较具体的论题,比如“夫权下的妇女”和“处于财产权下的人”,对于有些内容较多的论题,盖尤斯作了第四层次甚至第五层次的划分,尤其是在物法的继承与债的部分。显然,盖尤斯《法学阶梯》在写作方法上深受古希腊逻辑学中切题术(Topika)的影响。所谓的切题术,是指寻求被考察事物之关节点,对其进行剖析,从中获得论题的技巧。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着作《工具论》的第五编就专门研究切题术,西塞罗将这门学问引入古罗马,其对古罗马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7]盖尤斯《法学阶梯》体系就是切题术在法学领域的产品。


  

  尽管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在当时的罗马并不引人注目,但在行省(罗马的征服地)却广为流传,尤其到后古典法学时期其影响力越来越大,在罗马及其行省出现了很多手抄本与注释、摘编本,盖尤斯也因此成为公元426年狄奥多西二世与瓦伦丁尼安三世发布的“援引法”所列举的五大法学家之一(其余四位是帕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德斯汀),其论着被赋予法律渊源的效力。[8]公元6世纪初的《西哥特罗马法(Lex Romana Visigothorum)》中包含了两篇关于盖尤斯《法学阶梯》的摘要,[9]由此也可看出,这部着作在后来产生了多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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