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演变简史
——民法体系的基因解码之二
杨代雄
【摘要】盖尤斯《法学阶梯》创立了“人法一物法一诉讼法”的民法体系模式。人文主义法学家将其改造为“人法一对
物权法一债法”的新三分式民法体系。与传统的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相比,现代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
继承法逐渐从“物法”中分离出来,在某些方面正在与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走向融合。
【关键词】法学阶梯;潘得克吞;民法体系
【全文】
民法体系构造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二是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相比之下,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历史更为悠久,而我们对之却更为陌生。笔者拟对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演变史予以考察。
一、盖尤斯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系构造
(一)盖尤斯《法学阶梯》的体系构造解读
盖尤斯是公元2世纪中期的法学家,属于萨宾学派。与大多数古罗马法学家不同,盖尤斯以法学教师为职业,没有担任公职。[1]也许正是因为盖尤斯的这种特殊身份,他才会对法的体系化表现出比同时代其他法学家更为浓厚的兴趣。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法学教科书,在其第1卷第8题,盖尤斯表达了他的民法体系观:我们所使用的一切法,或者涉及人,或者涉及物,或者涉及诉讼。[2]据此,盖尤斯把这本教科书在逻辑上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论法三大部分。当然,主要出于篇幅均衡的考虑,盖尤斯将其《法学阶梯》分为4卷。[3]第1卷主要论述人法,其逻辑结构以人的身份的各种分类为基础。第一种分类是把人分为自由人与奴隶,同时,把自由人分为生来自由人与解放自由人。盖尤斯认为这是人法中最重要的划分。第二种分类是把人分为自权人与他权人。他权人被细分为从属于支配权(potestate)的人,从属于夫权(manu)的人,以及从属于财产权(mancipio)的人。从属于支配权的人包括奴隶以及从属于家父权的子女(家子),从属于夫权的人即“夫权下的妇女”。从属于财产权的人是指,因家子侵害他人由家父将其交给受害人处置(损害投偿),或者家父将家子出卖给他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解放家子),从而使家子处于受害人或买受人的权力之下,亦即处于“受役状态”,其地位类似于奴隶。自权人被细分为受监护人、受保佐人和既不受监护也不受保佐的人。
物法被分为两卷:第2卷与第3卷。在第2卷的开头部分,盖尤斯论述物的各种分类:第一种分类是把物分为神法物与人法物,然后又把人法物分为公有物与私有物;第二种分类是把物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第三种分类是把物分为要式物与略式物。对于整个物法体系的安排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第二种分类。盖尤斯认为,无体物表现为某种权利,比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与债(权)。从第2卷的第99题一直到该卷末尾,盖尤斯都在论述遗嘱继承与遗赠,第3卷的前半部分论述无遗嘱继承,后半部分论述债,换言之,这些部分都在论述无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