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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土地所有权改革初探

  

  20世纪90年代初的农业改革不可否认的一个后果是,产生了一个灾难性的、不可逆转的后果:撤销国营农场、集体农庄,用农场主经济替代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导致了大的农业生产者被消灭。俄罗斯现存多为一个个分散的农户和家庭农场,在农业劳动缺失的情况下,难以形成规模经济。与此同时,我国也是一样,1980年开始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到1985年农民收入达到最顶峰,然后开始下滑,至1997年锐减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最低点。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在一定期限或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但从长久来说,他们在农村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毕竟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效率是低下的。


  

  中国与俄罗斯国情不同,俄罗斯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73%,农业人口占27%,中国则正好相反,农业人口占70%,城市人口只占30%。人多地少,矛盾更加突出,当前的中国不能实行任何形式的私有化或变相的私有化。我国在工业化无法解决农民就业情况下,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存,他们的认识甚至比我们更深刻:“土地养老比儿子都可靠”!现阶段土地流通并不能使土地变成财富,因为不能不正视的现实是农民根本不具备进行交易的谈判条件:交易信息不对称;农民严重贫穷,容易只顾眼前利益;流通途径不畅通,交易市场没有形成;没有公开的竞价机制;评估机构信任缺失,以及政府信用缺失等,都使农民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现实中既有土地交易多为租赁,且租期过长,有的甚至达70年,几乎与出卖无异,而租金却很低。当农民对土地失去控制,自身极弱小,而且为一个个分散的个人时,如何对资金实力雄厚的租赁者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呢?彼时农民的处境可能将会与当代进城农民工的处境相同,连诉讼成本都承担不起。


  

  (二)立法经验不足


  

  俄罗斯从1990年到2001年通过了41个土地私有化方面的联邦法律,33个总统令,近百个政府决议,此外,还有各区通过的法律,因此,2001年以前土地立法是不系统的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的堆积,经常是互相矛盾的。﹝7﹞


  

  俄罗斯的土地改革虽然从1996年至今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土地登记、评估、调整,以及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法律制度,但由于土地立法经验的不成熟,尚处在积累经验阶段,因此,现代俄罗斯立法在市场条件下对调整土地关系的准备是不足的。而无论怎样的改革,没有清楚地土地立法体系都是不可持续的。实践中土地的流通有时采用对社会有害的形式,如水库沿岸肥沃的土地的被富裕的人为了盖房子所获得。一些部门自由地对待土地,不顾及一些现在的私有财产所有人团体的利益,给社会带来或将带来这危害。因此,土地立法完善的任务不仅由于土地私人所有的出现和土地市场合法化而产生,事实上它早就存在,只是在新的条件下,土地立法应该更细、更好地考虑每个单独区域或者地区的特点。显然现在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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