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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土地所有权改革初探

俄罗斯土地所有权改革初探


冯秋燕


【关键词】俄罗斯土地所有权
【全文】
  

  俄罗斯地广人稀,国土面积占世界第一位,但土地问题却是俄罗斯历来所有发展阶段的主要难题。1861年沙皇尼古拉二世解放农奴法令、1905年-1907年斯托雷平改革、1917年十月革命社会主义政权建立后颁布的土地法令、1922年俄罗斯土地法典、1991年土地法典等是俄罗斯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都对土地所有权做出了重要规定。20世纪发生的两次重大的所有权变革:一次是从私有到公有,另一次是从公有回到私有特别引人注目。


  

  一、20世纪20年代:土地从私有到公有


  

  (一)俄罗斯土地私有权的历史


  

  俄罗斯的土地归私人所有有着悠久的历史。俄罗斯最初的土地制度是氏族制度解体的时候,土地等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公用和公有民用两种形式。农村公社,公社的森林、牧场、水源、荒地等为公有,耕地则家庭分配使用。封建时期的土地所有制表现为沙皇领地、世袭领地和奖功份地三种所有权形式。世袭的领地可以出让、买卖和交换。奖功份地是俄罗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可以继承、换取世袭领地。[1]


  

  15世纪到17世纪乡的农民可以相当自由地处分自己的开垦地:买卖、租赁、抵押和互换,这说明当时的农民对自己开垦的荒地可以比较充分地行使权利。18世纪下叶,俄罗斯国家对土地私有有更为深刻地认识,认为被开垦的土地在私人手中比属于国家更能够带来益处,因此,国家做好准备,以牺牲数千万亩国家的土地进行总测量,以消灭地界的争议和冲突。[2]可见,整个封建时期以土地私人所有权为主,尤其是18世纪下叶对土地私人所有权有相当明确地认识,甚至不惜牺牲国家的土地作为争议地边界的补偿。而此时,我国正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奉行的土地政策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家的一切财产都是皇帝的,包括土地。没有、也不可能意识到土地私人所有权能更好的利用土地。


  

  1835年斯别兰斯基主持制定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对土地所有权给与很大关注。土地所有权得到了巩固,但在转让方面有很大的限制。农民被禁止离开村社,虽然加强了土地份额的私人所有,但却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1861年农奴改革时,农民拥有土地永久使用权,地主拥有所有权,农民向地主提供劳役或租金,只有按照规定的价格赎买后,农民才能成为分得的土地的所有人,但十年内不允许转让。村社制度使俄罗斯的行政体制与村社土地占有形式产生密切联系。村社土地占有意味着每一个成员平等参加公社事务和使用土地的机会,如果农民迁移到其他的地方,就丧失了村社土地和经营地的占有权,无偿地将自己的土地留给了村社,没有任何补偿。这与我国现行的集体所有制既有相同,又有不同。相同的是成员能平等参加集体的事务和使用土地;不同的是成员在离开的时候大有不同规定。村社土地占有制度的特点是,农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土地,但是不能出让给其他人。这就使得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任何脱离原来居住地的迁移,在没有新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都意味着基本生存条件的丧失。而中国集体土地所有制成员只有进入设区的市才丧失农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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