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服刑人员生育权研究

  

  因此,生育权不可否认的是服刑人员及其伴侣都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是监禁的客观事实必然会影响该权利的行使。英国和美国的实践做法也再次印证了这一结论。虽然美国法院否定了服刑人员享有生育权,并且在“盖尔巴诉希克曼”案中,已经明确获取人工授精的设施不是个人的一项宪法权利。但美国存在“配偶探视”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与其配偶同房。相反,英国认可服刑人员享有生育权,也并未对人工授精一概禁止,而是由监狱服务部(the Prison Service)在其享有的裁量权范围内自由决定是否批准服刑人员要求人工授精的申请。监禁的事实在何种程度上限制服刑人员的生育权是合理的?在“梅勒”案中,菲利普斯大法官似乎主张权利受到限制是监禁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只有这种限制不符合比例原则时当事人才能成功地挑战这种限制。这里还可以再次回顾欧洲人权法院在“迪克逊”一案中发展的一个标准:限制的程度是否已经达到使得服刑人员丧失了实现生育能力的初始机会。综观美国的判例法,美国最高法院阐释服刑人员的生育权的法理似乎与其阐释服刑人员的婚姻权的法理如出一辙,所以美国法院做出的有关服刑人员的婚姻权的判例也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思路。


  

  在“特纳”案的判决中,美国奥康纳(O''Connor)大法官在判决中提出了一个整体架构:“当一项限制基本权利的监狱规定是与合法的刑罚目的合理相关的,该项规定将继续生效,除非法院发现该规定是对刑罚目的夸张的回应。”[77]奥康纳大法官还就此进一步建构了三项测试标准,以确定此类监狱规定的合理性。第一,在有争议的规定和证明该项规定的正当性的合法的政府利益之间存在有效的、合理的关联性。[78]在这项检测标准下,政府首先需要证明其立法目的是合法和中立的,其次需要证明这个关联性是符合逻辑的,而不是非常的遥远以至于该规定显得如此武断或不合理。[79]第二,服刑人员在被监禁以后是否有其他的替代方式行使其仍然享有的权利?如果存在其他方式,法院应该在很强的司法谦抑的意识下去考虑这些方式;相反,其他替代方式的缺失就是这项监狱规定的合理性存在瑕疵的证据。[80]第三,法院一定要考虑服刑人员行使这项声称的权利可能对监狱体系的行政管理,对其他服刑人员和监狱资源产生的任何普遍影响。例如,当这项权利的行使将对其他服刑人员或监狱的工作人员产生一个重大的连锁反应,法院就应该特别地顺从行政的裁量权。[81]


  

  三、保护服刑人员生育权的实践


  

  从理论上看,服刑人员在监禁期间也应该享有生育权,只是在权利的行使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合理限制。但在实践中,如何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却是个很棘手的问题。虽然美国法院在“戈博尔诉希克曼”案中已经结论“生育权与监禁是相矛盾的”,但是美国为了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允许符合资格的服刑人员的家属进行“配偶探视”。这实际上为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英国也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以保护服刑人员的生育权,即通过批准人工授精让服刑人员行使建立家庭的权利。然而,这两种制度各自都存在利弊。美国式的“夫妻探视”制度并不是建立在认可服刑人员仍然享有生育权的基础上,而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奖励机制。因此,监狱及公共资源都不会因为所有服刑人员都有权主张生育权而承担过重的负担。但这种制度的立意本身就直接决定了美国的服刑人员依然无法主张自己的生育权。另外,该制度存在的最大的隐患就是,这种探访形式所要求的必要的隐私可能危及到监狱的安全。[82]


  

  英国施行的这种被解读为与“制度环境的迫切状态”相一致的方式,[83]最大的优点就是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服刑人员享有生育权,因此服刑人员都有权主张这项权利。此外,英国的这种方式也大大降低了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可能给监狱造成的安全隐患。但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某些个人决定不受政府审查的自由。”[84]英国服刑人员是否符合通过人工授精而行使生育权的决定不是由临床医生依据《人类人工授精和胚胎法》的规定做出,而是由一个狱政部门做出。“梅勒”案的判决也肯定了行政部门有裁量权对这个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并且这个政策也列出了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当然,这并不是说由医生做出决定就完全没有任何问题。杰克逊就主张任何有关生育的决定政府都不能运用福利原则加以测试,因为这是个人应该享有的隐私权。但如果接受政府运用福利原则做出是否批准服刑人员人工授精的决定,那这个决定由公务员来做出也是不恰当的。[8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