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生育权研究
The Study on Prisoners'' Reproductive Right
李蕊佚
【摘要】生育是否是一项受
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如果是,那么由于监禁的事实丧失或不可避免地丧失了部分权利的服刑人员是否可以主张生育权?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诉求,国家是否应该允许此类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尝试为人父母已经成为各国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三个层面递进剖析服刑人员的生育权:首先论证生育权是否是一项受
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接着讨论服刑人员的生育权是否受到限制以及受限程度;最后比较分析英美各自建立的制度,以说明保护服刑人员生育权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生育权;服刑人员生育权;生育自治;人工授精;夫妻探访
【全文】
尽管“丁克家族”[1]已经成为个别高薪阶层的时尚选择,但绝大多数人依然希望生命能得以延续。同为普通人的服刑人员自然也会有“传宗接代”或希望和自己所爱的人有一个结合体的想法。近年来,服刑人员主张生育权的案例已经相继出现在很多国家。在英国,最为典型的两个案件“梅勒”案[2]和新近的“迪克逊”案[3]都涉及到服刑人员提出申请,要求狱政部门批准其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行使生育权。在美国,“古德温”案[4]和被戏称为“通过联邦快递生育”的“戈博尔诉希克曼”案[5]都成为了涉及宪法问题的诉讼,并引发了众多美国学者撰文讨论。[6]2002年《纽约邮报》报道了一起“精子走私”案,首次引起了美国公众的广泛注意。一名不够资格享有“配偶探视”[7]待遇的服刑人员被指控通过贿赂狱警将精子走私出监狱,然后送到一家生育医院,最终与其爱人生了一个女儿。[8]在以色列,服刑人员是否有权获取人工授精的设施也引起了很大争议。一名因谋杀以色列首相伊扎克·拉宾(Yitzhak Rabin)被判刑的服刑人员尝试将自己的精子走私出监狱。[9]中国也出现过死刑未决犯要求通过人工授精使其妻子受孕的案例。[10]
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诉求,国家是否应该允许此类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尝试为人父母已经成为各国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同时还引发了一连串值得思考的相关问题:如何在个人权利和涉及公共利益的监狱安全二者间维系平衡、生育的自主性、刑罚的目的和性质、国家在家庭生活中应该扮演的角色、以及连受精卵都还不是的一个假设的孩子的身份和权利。因此,是否允许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决定不仅关系到服刑人员的权利和健康问题,其产生的潜在影响更为重大。例如,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的法律地位和一个连受精卵都不存在的假设中的孩子的法律地位,都将是法学界需要探讨的课题。本文将从以下三个层面递进剖析服刑人员的生育权:首先论证生育权是否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接着讨论服刑人员的生育权是否受到限制以及受限程度;最后比较分析英美各自建立的制度,以说明保护服刑人员生育权的可操作性。
一、生育权的内容、属性及其法律依据
生育使人类得以繁衍,也使人类伟大的智慧得以传承。生育对于个人就跟吃饭、穿衣一样是个人生活必不可少但又极其平常的事。既然如此,生育是否就理所当然地是一项完全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权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厘清生育权的构成,因为用不同的方式表述一项权利的内容将导致各种不同的法律后果。[11]生育权通常被解构成“组成家庭和拥有孩子的权利。” [12] 这种概括的权利表述,首先要求个人承担不干扰他人生育行为的义务,并且作为生育者的个人有权创造和改变自己与预期的孩子的法律关系,即生育是消极的自由权。同时,国家计划生育部门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政府应该协助个人生育或协助个人避免生育。[13]这便是生育作为积极权利的一种表现形态。近来,美国学者比较倾向于在一个非常宽泛的生育权的概念下填充生育权的内容,涵盖了一系列确保个人无拘无束地选择怀孕或不怀孕、生育或不生育的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例如,“个人生育的自主权是由两个意义同样重大的权利构成:生育的权利和避免生育的权利。”;[14]“生育权包括有权获得最高标准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有权在免于遭受歧视、强制和暴力的情况下自由做出有关生育的决定。”;[15]“生育权可描述为广泛地包含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权利,和不受性别歧视的权利”。[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