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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案件的律师有效辩护制度

  

  (二)实行死刑案件辩护律师资格认定制


  

  死刑案件由于涉及的利益重大,相应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要求更高。在建立死刑案件独立的量刑程序审判模式下,对死刑案件辩护质量要求会更高,加之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书面审理的方式,律师意见就变得非常重要。这就要求承担死刑辩护的律师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技能,高度敬业的职业精神,否则难以胜任死刑案件辩护职责的要求。这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惯例,如在英国,只有大律师才能出席刑事法庭履行辩护职责。为此,建议应由司法部会同律师协会制定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资格标准,在律师协会内成立死刑辩护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死刑案件辩护律师资格的考核与认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名册。只有在名册上的律师才能承担死刑案件辩护、代理业务。


  

  (三)为死刑案件指定辩护提供必要的办案费及代理费补偿


  

  收集、调查与核实必要的辩护证据是提高辩护质量必不可少的条件,尤其在量刑程序中收集被告人生活、成长的背景资料对于量刑具有重要价值;对一些鉴定意见的质证须借助专家证人的意见,有时咨询、聘请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提供意见对于辩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试想一个辩护人在法庭上两手空空、对专业性的技术鉴定意见又一无所知,如何提供有效的辩护?而辩护人要进行以上辩护准备工作需支付费用,让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自己付费去收集、调查与核实证据,既不现实亦不合理。此外,为激励律师有效辩护的积极性,提高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应给予被指定为死刑案件辩护的律师适当的律师代理费补偿。补偿的标准为提供同等质量委托代理费的一定比例。这些费用应该由国家和律师协会共同承担,这是国家为防止滥杀、错杀应付出的代价。为指定辩护的律师补偿代理费也有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如在美国,由律师协会负担被指派为死刑案件辩护的律师费用。在我国,北京市司法局为承担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一定的补偿。


  

  (四)加强对死刑案件律师辩护的监管和惩戒


  

  由司法部会同律师协会制定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明确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质量规范,负责对死刑辩护律师进行死刑业务培训。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需要指定辩护的,由审判法院通知负责死刑辩护的专门机构,由其指派律师承担辩护。死刑辩护专门机构对接受委托或指派的死刑辩护律师的辩护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并负责接受、调查和处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投诉,对没有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除进行纪律惩戒外,应从死刑辩护律师名册中删除。被除名的律师一般不得恢复到名册中,永不得从事死刑案件的代理、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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