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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案件的律师有效辩护制度

  

  (四)缺失死刑辩护律师的特殊管理制度和司法救济途径


  

  由于死刑案件所涉及的法益重大,对死刑辩护律师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经验相应要求更高,并非只要是律师就能胜任死刑案件的辩护,因此从事死刑辩护的律师必须满足更高的资格认证要求。如在美国,从事死刑辩护的律师必须具备比一般律师更多的法律知识、更高的研究能力和辩护技能,而且必须对死刑辩护表现出高度的敬业精神和热情,并由专门机构对死刑辩护律师进行资格认定,负责对其辩护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和监督,一旦发现其具有懈怠或不称职的表现,经调查核实,即取消其死刑辩护资格。尤其在我国目前律师队伍迅速“膨胀”,专业素质良莠不齐、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加强对死刑辩护律师的特殊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同时,制定死刑案件无效辩护司法审查标准,提供无效辩护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我国法律和行业规范对此并未作出任何规定,致使我国死刑案件辩护,尤其是指定辩护,成为徒具辩护形式而很少能发挥实际效用的“鸡肋”。


  

  四、完善我国死刑案件律师有效辩护制度


  

  (一)建立死刑案件独立的量刑程序


  

  建立死刑案件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实现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重要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关于其他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一些地方法院正在试点研究定罪与量刑分离的审判模式,这为死刑案件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我国应建立何种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审判模式,目前存在着两种做法:1.相对分离的量刑程序。此种模式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主导,其做法是:案件的审理仍然属于一个程序,只不过在法庭调查阶段区分为相对独立的定罪证据调查与量刑证据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区分为定罪辩论与量刑辩论;在评议、宣判阶段定罪与量刑一并进行。该种观点主要基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法庭审理连续的现实性考虑。[10]2.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此种模式的做法是:定罪和量刑是完全独立的两个阶段。定罪程序结束后,法庭应对定罪问题作出宣告。在量刑程序启动前,应给辩护留出一定的就审期间。该种模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量刑程序的充分展开,解决目前一体化审判模式给辩护带来的困境。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司法现状,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实行独立的量刑程序也不太现实,相对分离的定罪和量刑模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对于死刑案件,为了实现量刑辩护的有效性,应坚持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因为死刑案件所涉及的法益重大,给予特殊的辩护保障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亦为联合国文件及其它法治国家所遵循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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