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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定位:检察职权配置的关键

【作者简介】
姜小川,单位为中共中央党校。
【注释】“一般监督”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指检察机关作为苏联的最高监督机构,可以对一切违法现象进行监督。这个监督不仅仅是针对一般人的公诉,还包括对一切党政机关和人员的违法活动的监督。“一般监督”为我国建国后至1979年前的检察制度原则上采用。
1995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法》开宗明义地在第1条赋予了检察机关“一般监督”的权力。
参见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页;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
参见张穹:《当代检察机关的架构》,载《检察日报》1999年5月29日;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张智辉:《法律监督辨析》,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5期;向泽选:《法律监督原理》,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有观点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的职权,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详见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笔者以为,这种解释值得商榷。因为,“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的表述只在我国1978年的《宪法》第22条3款中全国人大的职权中存在过。即使是此前的1954年《宪法》第26条第3款也只是规定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在监督范畴上并无“法律”,在主体上也无“人大常委会”。而自1979年以来实施的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第2款和第67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虽然在监督主体上扩增了人大常委会,但在范畴上却仍限于宪法
应该说,这个问题出现有其法律上的原因。如1979年6月26日彭真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提出这次对检察院组织法作了较大的修改,“第一,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里,就将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定位表达为法律性质。
徐爽、韩健:《中国检察制度变迁之回顾》,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第103页。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彭真:《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78页。
详细情况可参见程荣斌主编:《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2 -47页。
目前这类法律主要有: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劳动教养补充规定》、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1987年通过的《海关法》、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1999年通过的《看守所条例》、1994年通过的《监狱法》、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等。
这与1979年6月最高检察院所作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中,首先提出的“一、修正草案仍然确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把宪法中有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规定加以具体化,使之更加明确和集中”(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17页。)的法律定位的提法是一致的,只是检察职权的细化至今仍然没有在宪法中予以明确。
《迈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键的一步王汉斌访谈录之五:恢复和重建国家机构迫切需要有法可依(下)》,载《法制日报》2010年12月18日第3版。
法院享有最终对案件的审判权,以致在法院的裁判中经常看到“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表述(实际只“维持原判”即可,因为,“驳回抗诉”意味着不要法律监督,这反映出法院的一种霸气),更有法官公开向检察官叫板:“你抗(诉)你的,我判我的”,而检察官最终不得不承认“抗也白抗”。不仅如此,已有法律的规定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这一问题。以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提起的方式规定为例,姑且不论做出案件判决的法院因自判自纠而享有自行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三种提起再审的法定方式是否合理,但作为专门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却仅有抗诉一种方式,显难为人们所接受,因为这是有悖逻辑的。
地方各级检察院的负责人,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由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免,原本都要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来考虑报批的范围太宽,上级人大常委会审批有困难,故于1983年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时改为只报批检察长。(参见《迈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键的一步王汉斌访谈录之五:恢复和重建国家机构迫切需要有法可依(下)》,载《法制日报》2010年12月18日第3版。)
如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就指出:“今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就正确处理了检、法之间排名顺序的问题。此类做法在建国之初的行文、讲话中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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