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权定位:检察职权配置的关键

  

  (一)研究检察基础理论,更新相关理念。理论的研究和理念的更新是检察权定位和职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和支撑,否则,检察职权的配置无异于瞎子骑瞎马,误打误撞。这些年来,与司法改革因缺乏充分的理论准备而总是举步维艰一样,检察职权的配置也因缺乏成熟的理论支持和理性设计而难得出彩。我们应正视我国既有检察理论资源不足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求间的矛盾,通过深入系统的调查和理论研究,创立一套科学的、符合国情的检察制度理论,以此引导我国检察权的定位和检察职权的配置。


  

  没有多数人理念的转变,实践必然会遇到传统观念及既有制度的阻碍。在理念上,当务之急是更新普遍存在的“检察权低于审判权”的理念。[14]笔者以为,就国家权力而言,检察权与审判权是并列的,但若就审判而言,审判权无疑是高于检察权的;同样,若就法律监督而言,检察权理应高于审判权。一味地优先两种权力中的某一种权力,就意味着对另一种权力的歧视。实际上,检察长任命的程序要较法院院长复杂,[15]这就暗含着检察权在一定情况下是高于审判权的。这方面应对建国初期及“两法”公布之前对于这类问题一些好的做法予以借鉴。[16]


  

  (二)完善有关检察权定位和职权配置的立法。一是要解决立法对检察权“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与实为“诉讼监督”实践的差距。法律定位与实际定位的冲突是现今影响检察职权配置的最大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形成的原因今天已经不复存在,应该回归法律监督的初衷。为此,在法律对“法律监督”的概念予以规范的同时,还应对检察权作为专门法律监督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的效力予以明确。二是抓紧解决现行法律中检察权的法律定位与检察职权的配置不匹配的问题,使二者有机协调地运作。无疑,在这一对矛盾中,检察职权的配置是当前矛盾的主要方面,但也须注意,这个问题的解决不能简单等同于检察职权配置的扩大强化,更应注意优化检察职权的配置。


  

  (三)依法配置检察职权。目前,由于检察职权的配置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人为的因素往往支配着检察职权的配置,造成一些地方检察权配置的五花八门。因此,应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按照法律的规定配置检察职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关检察职权配置的立法理当是立法机关的工作,检察机关对检察权配置的建议和意见只是立法的建议而不等于立法本身,借优化检察职权配置而改变或突破法律的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而绝非改革。


  

  (四)把检察职权的配置纳入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中来考虑。首先,应征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基础。检察职权的配置是国家整体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它涉及党的组织、权力机关、行政机构、审判部门等多家职权的调整、重组,没有这些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单靠检察机关一家的努力是不可能实现的。相反,检察机关单打独斗的积极性越高,检察职权配置的问题和后患也就会越多。应把检察职权的配置纳入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之中,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避免以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抱着固有的不合理职权不放,避免基于本位的自编、自导、自演。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解决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同时又行使起诉、批捕、侦查等职权以及自侦自捕的问题。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同时,注意“以权利约束权力”。


  

  其次,通过检察职权的优化配置,改变我国监督格局多元化、监督职能交叉重复的不合理格局。目前,我国各类监督机构林立,除因对象不同的纪检、监察和检察外,还有针对行业部门的产品质检、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金融领域的银监、证监、保监等等。表面上看,各类监督法网恢恢,但实际运作中并没有形成监督的合力。应根据各种监督职权的性质、职能、作用的不同,对国家的整个监督体制进行整合,将分散的五指聚拢,发挥重拳出击的作用,解决检察权尴尬的境遇。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