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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定位:检察职权配置的关键

检察权定位:检察职权配置的关键


姜小川


【摘要】检察权的定位对检察职权的配置至关重要。因我国检察权的法律定位与实际不吻合,影响了检察职权的配置。正确认识这种状况的成因,结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确定检察权的定位,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前提。
【关键词】检察权配置;检察权定位;司法体制改革
【全文】
  

  一、检察权的法律定位及与检察职权配置的关系


  

  (一)我国检察权的法律定位及含义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既是对检察权的法律定位,也是检察职权配置的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其一,法律监督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品质。考察检察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便不难发现,检察权始终以“监督”为本源和选择。不论是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英美法系的英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国,乃至后来第一个社会主义法系的前苏联的“一般监督”,[1]概莫能外。即使是在前苏联解体后,其检察制度也没有随着国家权力结构的变革而改变。[2]而且,随着检察制度的发展,法律监督的职权越来越扩展并强化。在我国这样一个多元法律渊源并存,且处于重要转型时期的社会,如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之路便更为必要。其二,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结构和法律实施的需要。不论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有何不同,但从国家权力构成的设计上看,均意在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法律的框定下有机地结合,协调地运转。而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就必须对权力和法律运行的情况实行监督和制约。我国的法律监督正是适应这些需要应运而生的。其三,民主法治的演进使得法律监督表现为宪政要求的不同形式。近现代国家制度结构的实践表明,国家制度对人民主权的体现表现为分权制和授权制两种形式。分权制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最为典型;授权制即在人民主权的前提下,由主权机关将国家权力授予其他机关行使,我国采用的即是授权制形式。如果说,分权产生了制约的话,那么,授权自然派生出监督。尽管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最高的监督权,但是,仅有权力机构的监督是不够的。以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例,由于其肩负着繁重的任务,它对行政权、审判权等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事任免、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等方式进行的,而不可能全面具体地对所有应该进行监督的主体都毫无遗漏地进行日常监督,也不宜直接介入、取代或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而这则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其对国家重要事务的决定。因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了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高效,可以依据宪法将一些职能授权其他部门行使,检察权所具有的法律监督职能就是这种授权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权是国家权力中监督职能的延伸或分离。


  

  我国法律关于检察权的定位包含这样几层意思:其一,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由于法律至今尚未明确“法律监督”的概念,所以,对于法律监督的主体、对象等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多元的,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协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公众等;[3]监督的对象除法律实施外,还包括立法活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监督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仅限于法律实施行为是否合法,而不包括立法行为。[4]笔者以为,这里的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是同等语义的概念,其所要解决的是法律实施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其二,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主要是说,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按照《宪法》规定,人大的监督是一种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故其监督的范畴远大于检察权,这集中反映在《宪法》对其职权范畴的规定上。检察权是一种专门的法律监督权而不是对国家监督权的统揽。检察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并受权力机关领导和监督的,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下并对其负责的下位监督权。两种监督最大的区别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5]即人大的监督是从宏观上、权源上进行的监督,而不是针对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监督;而检察权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就法律实施的具体问题进行监督,这种监督通常不直接涉及国家的大政方针,不具有宏观决策的性质。其三,检察权是一项独立的且与行政权、审判权以及军事权并列的国家权力。在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中,检察权作为一项最高国家权力之下的有别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权,既不隶属于行政权,也不隶属于审判权,其只对权力机关负责,且检察权的行使独立于行政权、审判权、社会团体和个人。不仅如此,检察权在实质上就是要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审判机关的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其四,检察权是国家权力而非地方的或者行业的权力。一方面,检察权是国家的权力而非地方的权力,这是检察权代表国家对法律实施的情况予以监督,进而实现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当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只能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而不能为了地方利益不顾甚至损害国家利益。另一方面,检察权不是行业的或者部门的权力。检察权的行使只能以国家名义进行,任何与此相悖的理论或实践都应在被禁止之列。否则,会与检察权地方化一样,违背检察权设立的初衷,走向法制统一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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