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对于法院造法,不管别人将之说得如何天花乱坠,我想,必须记住的始终是:节制。
【作者简介】
徐忠圣,1977年生,广东茂名人,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2000年)、法律硕士(中山大学,2008年),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广东法院审判理论和审判业务专家库成员(审判业务专家)。
【注释】
【参考文献】{1} {德}魏徳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350页。
{2} 参见{英}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483页。
{3}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46页。
{4} 白绿铉在谈到“法官独立”和“法院独立”时,也正确地指出了“法官”与“法院”的关系:“外国也是法院独立,不过这个法院指的是由法官组成的审判机关”。参见白绿铉编译:《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3页。
{5} 本文在狭义上使用“法律规范”这一概念,“法律规范”不包括“法律原则”。
{6}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19页。
{7} 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66-267页。
{8} {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328页。
{9} 《法国民法典》,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页。
{10} 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81页;{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18页,第162-163页。
{11} {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张丽娟、石佳友、杨燕妮、谢汉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3-104页。
{12}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67页。
{13} {比}R.C.范·卡内冈:《欧洲法:过去与未来——两千年来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史大晓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86页。
{14} {比}R.C.范·卡内冈:《欧洲法:过去与未来——两千年来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史大晓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85页。
{15} {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26页。
{16} {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67页。
{17} 参见 {比}R.C.范·卡内冈:《欧洲法:过去与未来——两千年来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史大晓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87-89页。
{18} 参见{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高鸿钧、贺卫方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88-190页。
{19} 参见张千帆:《<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演变》,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第251-260页;又见{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张丽娟、石佳友、杨燕妮、谢汉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30-431页。
{20} {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高鸿钧、贺卫方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2页。
{21} 参见{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年,第119页。
{22} 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17页。
{23} 参见{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456-458页。
{24} 参见{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495-519页。
{25} {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508页。
{26} 参见{德}魏徳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46页。
{27} 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18页,第124页。
{28}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18页,第124页。
{29} {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两大法系中的行政法治与司法的作用》,冯军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第18页。
{30} {法}Trescher Bruno:《法国行政法精要》,沈军译,载《公法研究》2005/02,第378页。
{31} 赵辉:《法官造法与依法裁判的悖论及其消解——由德国行政法的渊源说开去》,载《德国研究》2006年第4期,第44页。
{32} 参见何勤华主编:《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80页。
{33} 参见{德}魏徳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36页。
{34}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0页。
{35} 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86页。
{36} 参见{德}魏徳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36-237页。
{37} 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69页。
{38} {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16页。
{39} {德}魏徳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349页。
{40}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47页。
{41}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06页。
{42} {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321页。
{43} {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328页。
{44} {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329页。
{45} {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328页。
{46} 参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68页。
{47} {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张丽娟、石佳友、杨燕妮、谢汉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1页。
{48} 参见{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333页。
{49} 参见{德}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66-167页。
{50} {德}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67页。
{51}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0页。
{52} 《法国民法典》,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1页。
{53} {德}魏徳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1页。
{54}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7-48页。
{55} {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2-23页。
{56} {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萝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40页。
{57} {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高鸿钧、贺卫方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88页。
{58} {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张丽娟、石佳友、杨燕妮、谢汉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18页。
{59}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48页。
{60}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85页。
{61} 参见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73页。
{62} {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高鸿钧、贺卫方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89页。
{63} {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458页。
{64} {德}魏徳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15页。
{65} {德}英戈·穆勒:《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王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79页。
{6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85-186页。
{67} {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65页。
{68} {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69页。
{69} {德}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9-30页。
{70}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9页。
{71} {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83页。
{72} 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74页。
{73} 参见{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德}埃贝哈德·施密特修订,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5页;{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18页。
{74} {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83页。
{75}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2-13页。
{76}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5-16页。
{77}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2-13页。
{78} 参见陈颐:《立法主权与近代国家的建构:以近代早期法国法律史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80页。
{79} {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321-322页。
{80} 陈颐:《立法主权与近代国家的建构:以近代早期法国法律史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80页。
{81} 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67页。
{82}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年,第125-126页。
{83} 参见{德}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44-360页。
{8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93页。
{85}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83页。
{8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83页。
{87}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88页。
{88}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89页。
{89}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86页。
{90}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9页。
{91}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264页。
{92}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90页。
{9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91页。
{9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87页。
{95}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9页。
{96} {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303页。
{97} 参见{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49-69页。
{98} {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315页。
{99} 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6页。
{100} {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8页。
{101}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89页。
{102}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82页。
{103}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98页。
{104}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303页。
{105}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309页。
{106}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87页(脚注)。
{107} 参见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34页。
{108} 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3-63页。
{109} {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8-79页。
{110} {英}弗里德利希·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4-5页。
{111} {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5页。
{112} {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0页。
{113} {美}D.C.缪勒:《制宪民主:一个解释》,载《理解民主——经济的与政治的视角》,第63页。
{114 参见{美}杰弗里·C·哈泽德、米歇尔·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3页。
{115}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樊翠华、刘茂林、谢鹏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02页。
{116} {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314页。
{117} 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118} 参见{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托尼·韦尔英译,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40页。
{119}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92页。
{120} 翟小波:《代议机关之上,还是司法化?》,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121} 在我看来,在我国享有很高声望的丹宁勋爵在英国法院是一个“司法能动主义”的另类。
{122} 参见{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理查德·卡德修订,赵秉志、张智辉、严冶、张军、周振想、陈兴良、楚建、王国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