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益
信息公开制度涉及的公共利益、国家秘密及“三安全一稳定”的问题都可归为公益问题来探讨。由于《物权法》规定只有为公共利益才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当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城市私有房屋拆迁的项目应该都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的。在《条例》中,公共利益因素的考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其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因此,以信息是否应公开为标准,有的公共利益项目信息可以或应当公开,即该项目是公共利益且应使公众知晓其公益所在;有的公共利益项目信息不能公开,即该项目是公益的但处于保密状态,如国防基地。据此,在司法审查中,对在以公共利益为由进行的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案件,如不涉及国家秘密问题一般应当支持相关公众的信息公开请求。因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项目,虽然也可能引人商业的运作,但其私密性应大大降低,所谓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就要让步于公共利益。如此理解,《条例》关于“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的规定实际适用机会才会增加,这有利于遏制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暗箱操作”。
至于国家秘密问题,除对涉及国防和外交方面的国家秘密,应当保持必要的司法谦抑,一般不进行实质的审查外,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范围、等级、期限对行政机关认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查,以免行政机关滥用这一“屏障”。{28}从保护私人土地权利的角度来看有关土地信息公开案件,主要是私主体之间、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利益之争。有关土地规划或者土地征收后的具体用途的信息,也许会有关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有确凿证据,法院当然应判定不予公开。但对土地权利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土地经济价值的补偿问题,而与土地的市场价值及补偿额有关的信息,一般不被认为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结语
《物权法》和《条例》为土地知情权的保护提供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如果在行政审判中能真正重视对个人土地权益的保护,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瓶颈”将会被打开。《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的20年,通过行政审判的能动司法作用,走出了一条司法主导的行政诉讼制度发展之路。{29}当前,只有把握好政府法治建设的新课题,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切实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保持行政诉讼制度继续发展的良好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