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通过交谈程序明确解释论点的合理性价值。为防止解释者以实质的合理性判断而陷入主观任意性,丧失法律的确定性价值,在疑难刑事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有必要引入交谈程序。按照波斯纳的观点,法律问题(如法律解释)的认识和处理是“基于有说服力的合理根据而非主观任意的判断,它在交流中被认同,并可合理地加以修改”,波氏称之为“交谈或交流意义上的合理性”。[16]这一观点发展了法律解释客观性的含义,为法律解释实现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统一进一步创造了可能,同时交谈程序也进一步确保了合理性价值的相对客观性。基于此,对于疑难刑事法律问题的解释,应强化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交谈与辩论,强化审判组织的交流与合议,通过这一程序,不断清晰法律解释中的各种合理性因素和判断的价值取向,同时,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对判断的依据进行必要的阐述,以制约法官在法律理解上的随意性,从而达到法律适用解释的合理性与确定性的统一。
三是要综合考量各种解释论点及其合理性因素。对于按照不同的解释方法所得出的不同解释论点,不能喜好性地偏向其中之一,而应对其中所蕴含的各种合理性因素的影响力及价值取向进行综合衡量。萨维尼也强调:“不能根据自己品格和喜好选择不同类型的解释;必须将这些不同的行为统一起来,解释才能奏效。有时是这种解释的地位突出,有时则是另一种解释,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这个方向不能变。”[17]法律解释,尤其对于疑难法律问题的解释,既是一个运用解释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价值衡量的过程,通过对不同法律价值及其合理性的权衡比较,作出较为合理的选择或更为妥当的解释结论。
(三)步骤—从法律文本出发,由表及里逐步深入
对刑法解释论点的合理性审查,应当按照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形式及实质的顺序进行,这既符合认识的一般规律,也符合法律确定性的要求。据此,合理性审查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首先,审查其是否在法律文本“意义域”的范围之内。这既是刑法适用安定性的要求,也符合认识论上由浅入深的规律。在刑法解释上,刑法文本是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刑法规定的理解由此开始,解释论点是否具有文本意义上的形式合理性,是决定解释论点是否成立的关键,如果解释论点超出文本“意义域”的范围,则一般可以直接将其排除。其次,审查解释论点是否与刑法体系及刑法理论相冲突。刑法是一个体系严谨、概念统一的整体,而刑法理论则是刑法体系建构的基础,刑法解释必须符合刑法体系及刑法理论,才是对刑法规定的正确阐释,才具有刑法上的合理性。体系与理论上的审查也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与刑法体系或刑法理论相冲突的解释论点,一般应予以排除。第三,审查解释论点是否与刑法目的相冲突。合目的性是刑法解释合理性的重要内容,与刑法目的相悖的解释论点不应得到采纳。它属于实质合理的范畴,也是刑法的存在基础,应当重点予以审查。第四,审查解释论点是否具有社会生活逻辑和个案的合理性。社会生活是法律存在的土壤,而法律解释是否具有社会生活逻辑的合理性,只有在个案中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因此,还要将解释论点带入个案之中,结合个案分析该论点是否能够保障各种抽象法律价值在实践中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