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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解释的合理性审查

  

  对于什么样的解释结果才是具有合理性的,可能并无完全统一的标准,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两个方面,刑法解释既要切实维护形式合理,又要努力达到实质合理,力求实现“两个合理”的统一与平衡。


  

  (一)形式合理—刑法适用安定性的内在要求


  

  刑法适用解释中的形式合理,要求司法者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应当忠实于刑法文本所表达的立法原意,通过对刑法文本的严格解释,实现对立法意图的重构与包摄,保障刑法文本的可预测性,维护公民的法自由与法安全。从广义上来说,刑法解释的形式合理,既包括对刑法文本的忠实,也包括对刑法体系和具体刑法理论的忠实。


  

  1.忠实于刑法文本。基于形式合理的要求,刑法解释首先应当忠实于刑法文本、体现立法原意,不能进行类推扩大解释。其目的在于充分实现刑法解释的客观性,避免解释者在刑法的解释与适用过程中所带来的主观随意性。但其难点在于,当刑法文本含义模糊或存在分歧时如何忠实于文本,立法原意是指具体的原意还是抽象的原意,本身即具有不确定性。例如组织卖淫罪中“卖淫”的含义,立法当时的具体原意应当不包括同性之间的性交易行为,但将该行为解释为“卖淫”符合于立法的抽象原意和立法目的,实践中也是如此处理的。[9]当二者冲突时如何取舍,这是否属于类推,值得研究。对此,“关键还是要看能否被可能文义所容纳,如果允许超出可能文义范围,根据事物本质进行实质判断,将使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理性丧失殆尽。”[10]可见,在疑难案件中,刑法解释可以突破文本的通常含义和当时的立法原意,但其最低限度是不能超出刑法文本的可能文义范围。


  

  2.忠实于刑法体系。刑法是一个完整和谐的体系,在刑法解释中,应当将具体的解释对象作为刑法体系的有机部分,根据上下文的联系来作出判断。从本质上来说,刑法体系是刑法文本内容的总和,忠实于刑法文本则必然应忠实于刑法体系。当某一解释论点与法律体系相冲突时,说明该解释论点没有正确反映刑法文本的含义,一般不具有可采纳性。在是否冲突的逻辑认定上,通常以推定不冲突为基本判断,只有存在明确冲突对象的情况下才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同时还要判断二者之间的“冲突”是否为例外情况或特别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含义上的弹性范围,以确定冲突是否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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