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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解释的合理性审查

  

  从上述案例与解释例可见,无论在刑事个案裁判中,还是类案解释中,解释论点的合理性都是需审查判断的问题,尤其在刑事疑难案件处理中,合理性审查更是刑法解释与适用的必然要求。


  

  (二)合理性审查是克服解释方法本身价值偏差的需要


  

  从法律解释的进程来看,其前提是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涵摄关系难以确定,进而产生法律解释的需要。在按照不同的解释方法出现相互冲突的解释论点的情况下,不同的人会倾向于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有的人固守形式合理的追求,倾向于严格按照平义解释来作出解释结论,有的人则固守规则怀疑主义,倾向于探求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由于各种解释方法本身存在不同价值取向,在缺乏有效的审查协调机制的情况下,论点的取舍难免会出现形而上的、不合理的结果:或者囿于对立法原意的追求而丧失解释结论的实质合理性,或者脱离法律文本与法理的制约而蜕变为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


  

  合理性审查作为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它全面考虑各种法律价值,努力协调不同价值立场,在进行理性审查和全面衡量的基础上确定所采用的解释论点,甚至对解释论点进行必要的合理性修整,既有利于避免因固执于传统法律确定性要求而在确定性与妥当性之间造成的两难选择,又有利于通过对合理性的强调而避免刑法解释上的主观随意,从而克服解释方法本身存在的价值偏差和由此造成的不合理性现象。例如前述的婚内强奸案例,在综合考虑不同解释结论合理性的基础上,作出丈夫在特定情况下构成强奸犯罪主体的解释结论,是较为合理的,否则,如果对单一的解释方法不进行合理性上的审查判断,则会对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犯罪主体问题简单地得出是或不是的解释结论,造成个案裁判不当或对以后的类案处理形成不好的参考。


  

  (三)合理性审查是促进和保证刑法自适应性的需要


  

  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要求法律也应随之与时俱进,然而由于制定法本身的滞后性、模糊性,固执于传统的法律确定性必然陷入僵化、刻板,从而背离法律的目的和价值,使法律难以适应社会生活要求。在刑法解释上,由于解释方法的不确定性以及解释者在价值观念上的分歧,为保证刑法的解释与适用既符合刑法原则和法理要求,又符合社会生活的需要,解释者对法律的解释就不能不充分考虑解释结论的合理性问题,从而保证刑法能够在自身限度内与社会生活发展相适应。


  

  为此,刑法解释在遵循合法性原则的同时,也要遵守合理性原则,具体到刑法解释的操作中就是实行解释论点的合理性审查。与合法性原则的保守性、封闭性、确定性的自然倾向相比,合理性原则天性就有一种前瞻性、开放性、灵活性倾向,有利于促进刑法的理解与适用较好地实现法律公正的目的。按照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法律解释的结论应当符合法律的最基本价值,这些法律价值实际上与社会生活是密切相关的,依据这些价值判断对刑法解释的合理性审查,有利于克服刑法文本字面理解上的机械性,丰富和发展刑法含义,增强刑法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自适应性。


  

  三、因素厘定:刑法解释中“两个合理”的认识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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