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庄诉讼背后的行动逻辑
少数村民控告村集体的经济纠纷案件的争议点是,涉及全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村决议是否侵犯了一部分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如果仅从法条来看,涉及全村经济利益分配的村集体决议,只要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出来,那么,这正是体现出宪法所规定的集体所有、村民自治权利基本原则。而保护一部分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也同样体现出宪法所规定的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基本原则。那么,法院要想做出较为准确的利益衡量结果,应先将这两类看似同受宪法保护的利益嵌人到具体的“社会情境”当中去理解。要在“社会情境”当中去理解村庄纠纷,应当采取“延伸个案”或“拓展个案”(Extended Case)的分析方法。它是强调以整体论来发现“事实”,确定“性质”和做出相应裁决的方法。其所搜索的“事实”必须放在社会—文化情境的整体中才能定性;必须与纠纷的“前历史”和可能“社会后果”联系才能定性;必须以地方的和超越地方的法律认识或规范信念为背景才能“想像”得出其“性质”和意义。{6}
以此来观察,村规民约不仅仅是书面的条文,而是本村的历史传统{7}和社区结构的呈现。有研究表明,往往是对外越团结、越有凝聚力的村庄,对“外嫁女”争取平等权益设置的障碍也越多越大。{8}而我的调查也显示,X村的村规民约之所以能够发挥很大作用,这与该村有着稳定的社区结构直接相关。而社区结构之所以比较稳定,源于该村仍然坚持的集体经济模式。2005年至今,全国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开始推行集体林权改革。改革的主旨是市场化原则,实行鼓励“分林(林地和林木)到户”政策。但X村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分林到户”,而是维持原有的格局不变,即60%以上林地仍然归村集体管理。难道村民不懂得分林到户政策背后的市场化逻辑,即个体产权可以提高效率?我同时注意到相邻的Y村早早就实行了“分林到户”政策,X村却仍然坚持不分,这背后的原因何在?在X村看来,林地以及附着其上的森林是村民赖以生存的环境,他们祖祖辈辈栖居于此,人居于自然之中。如果林地遭到根本破坏,就意味着村民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根本破坏。没有全部“分林到户”就是担心会导致“私有的悲剧”。{9}适合在云南X村种植的林木成熟周期长,如果频繁被成片砍伐,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水土流失,足以严重破坏村民的生存环境。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法律和政策虽然鼓励推行“分林到户”政策,X村仍然基于生存环境的考虑保留了大部分集体管理的林地。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邻村Y村将所有林地“分林到户”,使得公民个人财产权利意识高涨。这直接导致了社区结构解体,体现村民共识的村规民约不再发挥作用,村庄管理处于无序状态,村庄的公共基础设施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