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审理疑难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折射出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本身还亟待完善。在现行土地立法仍有所欠缺的情况下,司法救济作为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屏障,应当更为能动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把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保护、监督土地征收权的正确行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审理征地行政案件的指导思想,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的统一:充分协调原则


  

  审理征地行政案件,首先应当强化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相统一的意识,寻找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最佳结合点。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协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首先,协调有助于实现合理补偿。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本身就不尽合理,而通过协调,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以合意的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则有助于妥善解决个案争议,实现合理补偿;其次,协调有助于解决核心争议。相对人就征地行为提起的各类行政诉讼,其最终目标大都是为了获得满意的补偿。而司法裁判只能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评判,并不一定能够满足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协调则可以针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展开协商,有助于直接解决核心争议;三是协调有助于走出司法困境。经过二十年的实践,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在缺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暴露出来。例如对合理性问题,法院无权干预;对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抽象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审查;对合法行政行为导致的利益.损失,法院不能判决补偿等等。这些不足直接导致了在征地行政案件中的司法困境,导致法院裁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并不必然吻合。协调同样是解决这一司法困境的有效方式。因此,在征地行政案件审理中,有必要坚持充分协调、协调优先,以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实际困难,尽可能地化解社会矛盾。


  

  (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抉择:实体优先原则


  

  程序正义不仅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它还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但在征地行政案件中,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诸多缺陷,使得相关行政程序性规范很不健全。一些当事人也抓住地方政府推进征地建设进程的迫切心理,通过寻找征地行为的程序问题,向被诉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以谋取实体利益。行政诉讼由此成为被征收人“以程序换实体”的平台。同时,《物权法》所确定的依法足额补偿、保障生活条件等基本精神,也迫切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过诉讼协调或司法裁判在实体上予以落实。在此种情况下,征地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应当坚持实体救济优先。在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前提下,兼顾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