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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额调整的三大问题与改革方向

  

  还有人以我国最初引进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额标准很高,只有极少数人交个税为由,说明今天的标准低了,这个逻辑也是完全错误的。从全球来看,个人所得税都是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少数的贵族税、富人税向大众税进化的过程。个人所得税的普及反映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是相反。这次个税调整的修正案将基本扣除额从2000元提到3000元,在北京加上社保扣除对1.2万月薪的人来说,个税免征额就已经是5800元。如果把基本扣除额提到5000、8000元,他们的实际个税起征点就到了近8000元或近1.1万元了。可见,基本扣除额是一回事,不同工薪收入的人的实际个税起征点又是一回事。因此,一味要求提高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基本扣除额,无论现在听起来呼声多高,其实是非常片面和不合理的诉求。


  

  个税扣除额及整个税收制度的真正问题


  

  就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个税扣除额真正的问题不是没有,而是有三个。


  

  一个是要建立一般扣除额的动态调整机制,使个税基本扣除额每年能够随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的上升而动态调整,而不是死板不动。现在基本扣除额动态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


  

  第二个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加个人工薪所得的特殊或个别扣除额。因为对于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负担问题,不需要我们自作聪明去异想天开。国际上普遍成熟有效的办法就是引进针对每个人不同情况的特殊扣除额,如房租或房贷利息扣除、人口负担扣除、子女教育扣除等等。这种特殊扣除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无关,也不是很多人说的一定要以家庭为单位。因为所谓特殊扣除,就是针对每个人特殊情况的扣除,家庭负担只是个人可能的特殊情况之一。引进特殊扣除并不改变我们现在个人工薪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只是多了一个到年底需要多退少补的一次性纳税申报。这时的申报,仍然可以选择以个人名义,也可以是夫妻合并申报或以户主(如单亲家庭)的名义申报(其中可加上自己赡养人口的扣除额)。从一、二个单项开始,逐步引入个税特殊扣除额,在今天的信息技术条件下,并不复杂,同时可以有效和有针对性地切实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负担。


  

  第三个问题是现行三险一金的税前社保类扣除。现在我国社保交费在国际上都属于负担比重最高之列。目前3000元以下工薪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几乎不用交,但社保交费要交好几百元,严重影响低工薪者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中等收入阶层的社保交费也大多数倍于个税。由于交费对企业和个人都是沉重负担,不少地方长期对外来就业人员实行不同交费标准,人们流动就业后企业上交的部分也不能转走,这又大大降低了社保的覆盖面。因此,应考虑引进对低工薪者的社保交费由国家参与分担的制度,使无个税可抵免的广大低工薪收入者也能得到扶助和实惠。这样才是真正帮助到了低收入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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