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大幅提高个税基本扣除额无助于完善税收机制。这就与计划经济时代的价格调整一样,不管下多大决心,调到什么水平,过一段时间肯定就又不合适了。几年一次个税扣除额调多少的讨论折腾,其实是重复劳动,浪费行政和社会资源。所以我们看到在市场经济国家,个税扣除额每年根据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动态调整,是政府财税部门的一项例行业务工作,提不到什么好事坏事的高度。
当然,大幅提高个税扣除额确实做到了减税。这是它成为社会焦点的主要原因。不过如上所述,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很低,全减完了也降低不了多少税负。真要减税是要从庞大的税外财政收入和主要由消费大众负担的商品税、流转税开刀。现在普通工薪阶层主要的负担和压力并不是个税,不说3000元以下,就是5000元月薪,税前扣除三险一金,现在只交不足200元个税。个税全部取消,他们的生活压力减少不了多少。相反,如果取消政府土地财政的税外收入,房价房租大幅下降,他们的生活压力就会大大减轻。因此,大幅提高个税基本扣除额,并不能真正达到减税的目的,更没有减在最需要帮助的低收入阶层身上,对中等收入家庭帮助又很有限,还带来了一系列副作用,应当说是得不偿失。
有人特别反对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做国际比较,其实个人所得税及其扣除额都是我们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移植过来的制度。不看榜样,我们自己就全无任何标准和借鉴。比如,有人说大城市生活费用高,不同地区应当搞不同的扣除额。但放眼全球,即使在地方有立法权的联邦制国家,尽管地方立法征收的地方性个税免征额和税率均可自主确定,但一个主权国家内联邦个税的个人基本扣除额都是一样的。这不仅因为统一国家内人员的高度流动性,也因为这种差别制度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即使在同一个省区,大城市和小城市,同一城市的中心区和郊区,近郊区和远郊区,生活费用都差别很大,是否都要搞出许多不同的标准?大城市中心区已经在竭力控制人口膨胀,我们是否要用更高的个税扣除额去增加中心城市的吸引力?如此等等。显然,我们不能用自己一时的想像就自以为是地去替代别人经过长期实践的成熟制度。再如,个税基本扣除额考虑的是一个国家在当下最低必需生活费用而不是平均水平。美国最新的个税年基本扣除额刚调升为7550美元 ,约为每月4000元人民币出头,比美国贫困线的水平还低很多,工薪收入者几乎人人纳个税,这并不表明美国的税制就如何不合理。因为基本扣除额高一点低一点对低收入者的影响都很有限。对低收入者的扶助要靠多种形式而不是靠简单和盲目提高基本扣除额。中国的人均国民收入和工薪水平只相当于美国人的十分之一,一些人张口就是扣除额至少提到5000、8000元,把门槛忽悠得比美国还高一大截,以致只剩3%乃至1%的工薪收入者纳个税,交纳个税的人占全国人口不到千分之几,似乎非如此就罔顾了民生,这其实是非常偏激和误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