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实务中关于非法采矿中的判决书基本上都存在“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这样的表述,但也有个别判决书未受错误司法解释的影响。
例如,在“李再尚、粘志欣非法采矿案”中,河南省宜阳县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再尚、粘志欣与赵合申(另案处理)三人在未经取得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在城关乡马庄村八孔窑对面山上采取爆破、挖掘等方式非法盗采铝钒土1300余吨,经评估价值81250元。2009年7月25日、26日晚,二被告人再次雇用挖掘机、铲车、大货车等设备,到该铝矿坑将前期盗采的800余吨矿石运往他地销售,从中获利34000元。”宜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再尚、粘志欣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再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19]
(六)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通说教科书指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树木的管理保护制度,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管理制度。[20]笔者认为,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法益界定为国家的珍稀植物资源较为妥当;由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行为具有助长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的性质(即事后帮助犯性),即还具有赃物罪的性质,所以,该罪不仅侵害了国家的珍稀植物资源法益,还侵害了国家的司法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虽然许多古旧家具是由珍贵树木做成的,因而也可谓珍贵树木制品,但由于古旧家具制成的年代久远,当年砍伐这些树木并没有侵害国家的珍稀植物资源,因而没有侵害现在国家所保护的珍稀植物资源,故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古旧家具的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21]二是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枯死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的,因为枯死的珍贵树木不再具有生态功能,对其实施上述行为不会侵害国家的珍稀植物资源,所有不构成上述犯罪。三是由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制品罪具有赃物罪的性质,而构成赃物罪以本犯行为已经既遂为前提,在既遂之前参与的,仅与本犯构成共犯。因此,行为人与非法砍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人事先通谋的,不应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而是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共犯。
例一,在“潘田丰、粟来青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江西省永新县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中旬,黄冬云邀集被告人潘田丰、粟来青来到永新县购买樟树销往外地。4月26日,三人来到怀忠镇茶源村,以500元、600元、700元的价格,分别在贺明朵、刘九莲、韩优洲家购买了三棵香樟树,并雇请黄文大、蒋建超、夏国强三人采挖,5月2日晚在装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扣押。”该院对被告人潘田丰、粟来青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2]
评析:由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具有赃物犯罪性质,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罪,应限于事先没有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人存在意思沟通,实际上也没有参与采伐行为,该案中,行为人与所有权人谈妥价格后亲自实施了采伐行为,所以,行为人应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不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例二,在“李红星、邓代辉、何向阳、胡发邦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何念芳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湖南省资兴市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至5月份,被告人李红星先后邀请被告人邓代辉、胡发邦、何向阳共同经营烟坪乡双江村蔡家组胡周平家一株枯死的红豆杉,价格是8080元。经协商于2008年5月18日进行采伐。2008年5月18日,四被告人乘被告人何向阳的车子到烟坪乡双江村胡周平家后,留下被告人邓代辉、胡发邦在胡周平家负责红豆杉的采伐,付树款。被告人李红星、何向阳负责请车子来拖红豆杉。在被告人何念芳岳父家吃晚饭时,被告人李红星要求被告人何念芳明天去烟坪乡双江村蔡家组去拖红豆杉。同时约定第二天去拖红豆杉时要被告人何念芳等电话通知。2008年5月19日,被告人邓代辉、胡发邦雇请胡周平、胡富邦等人将红豆杉挖倒后,制成了5桐2米长的原木。当天晚上10点半钟,被告人何念芳将红豆杉装上了车,当车子返回到烟坪墟上时被告人何念芳从其岳父家中拿了一块油布将红豆杉全部盖住准备运往新区,途径州门司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尺红豆杉材积1.793m3,折活立木蓄积2.9883m3。……”该院对李红星、邓代辉、何向阳、胡发邦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何念芳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3]
评析:由于枯死的红豆杉不再具有生态功能,采伐、运输枯死的红豆杉不会侵害到国家珍稀植物资源,因此,法院对被告人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是错误的。被告人何念芳事先与采伐者存在通谋,而不是采伐既遂后的参与,故其行为若构成犯罪的话,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共犯论处,而不是单独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罪。
例三,在“伍冬生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江西省安福县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被告人伍冬生为清山造林,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请一个流动性的外地人(姓名、住址不详),将其家的自留山“柳树坑”山场内的三棵樟树伐倒,并准备用来烧制木炭用。经林业部门鉴定,被告人伍冬生雇人所伐樟树为香樟,折合立木蓄积1.806立方米。”该院认为,“被告人伍冬生违反国家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判决如下:被告人伍冬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