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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解释论研究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既侵害了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也侵害了国家的司法作用(即具有助长本犯的性质,系赃物罪的一种)。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未办理相关许可证而收购、运输、出售祖传或年代久远的野生动物制品(如象牙制品),虽然也可谓侵犯了所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但因为并没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所以不得认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8]二是因自然死亡或因灾死亡,或受伤而难以存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其予以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因为并没有侵害国家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所以,不得认定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三是刑法理论认为,赃物犯罪成立的前提是本犯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既遂之前参与的,一般成立本犯的共犯。[9]因此,事先与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者存在通谋,事后予以收购、运输、出售的,不应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而是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共犯。


  

  例一,在“严叶成、周建伟、周建强、史建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浙江省慈溪市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4月,被告人周建伟在浙江省温州市将其非法驯养的一只东北虎以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严叶成。严叶成使用被告人周建强以黑龙江北方大型驯兽马戏团的东北虎驯养证骗取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将该东北虎从浙江省温州市运抵福建省泉州市。此后,严叶成利用该东北虎从事营业性表演活动。2000年11月,该东北虎因病死亡,严叶成将虎皮、虎爪用酒精等物进行处理后,将虎骨和虎肉放人冰箱,存放于其在江苏省淮安市的家中。2001年11月,严叶成与被告人史建强通过电话联系,欲将虎肉以2.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浙江省宁波某饭店。因公安机关事前得到举报,该虎肉交易未实现。”该院做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严叶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被告人周建伟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3.被告人周建强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4.被告人史建强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宁波市中院二审予以维持。[10]


  

  评析:本案中的对象东北虎虽然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由于是被告人周建伟非法驯养,而不是非法猎捕的,而且,东北虎系因病死亡,而不是被人非法杀害,因而,本案中缺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对象——他人非法猎捕、杀害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便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但因为没有侵害国家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故不能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该判决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对象限于他人非法猎捕、杀害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和国家的司法作用。


  

  例二,在“宋勇、刘远贵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钟立模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一审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宋勇欲出售持有的虎皮、豹皮各1张而事先在贵州省遵义市与暂住本市的被告人钟立模电话联系,让其寻找买主,后钟联系了中间介绍人杭春,宋勇与杭春多次电话联系后,纠集被告人刘远贵于2002年11月15日携带虎皮、豹皮各1张从贵州省遵义市乘火车抵沪。经钟立模与杭春约定后,宋勇、刘远贵于同年11月19日下午2时许至本市中山北一路9号泉山大酒店727房间内,在将虎皮、豹皮分别以人民币15万元和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杭春介绍的买主王明远(另处)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之后,等候在附近的钟立模亦被抓获。案发后,经上海科技馆研究设计院鉴定:上述动物皮张均为狗皮。据此认为,被告人宋勇、刘远贵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未遂);被告人钟立模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未遂)。被告人宋勇、刘远贵、钟立模共同出售的2张皮张经鉴定系狗皮,各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宋勇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刘远贵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钟立模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缴获的赃物狗皮二张予以没收。”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1]


  

  评析:既然事实上是狗皮,以狗皮冒充虎皮、豹皮出售的,就不可能侵害国家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不能犯。该判例正好是我国刑法理论在未遂犯处罚根据上坚持抽象危险说甚至主观主义的最好注脚。该案由于运输、出售的是狗皮,不具有侵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可能性,只可能侵害到被害人的财产权(涉及到不法原因给付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故不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


  

  例三,在“莫子使、吉克纠哈、俄底赤阿木、阿力友合、阿力此呷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四川省普格县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0月下旬,被告人莫子使到吉克纠哈家主动向吉克纠哈联系购买锦鸡和猪獾一事,吉克纠哈同意后于2000年11月下旬至12月25日间,吉克纠哈邀约俄底赤阿木、吉克日和(在逃)在金解洛达、黑家黑乃伍林区由俄底赤阿木用火药枪捕杀锦鸡6只,猪獾1头。锦鸡以每只10元、猪獾40元的价格卖给莫子使,获赃款1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莫子使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39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决如下:被告人莫子使犯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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