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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法益及其展开

【作者简介】
陈洪兵,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涂龙科编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
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页。
本文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指节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第140条的罪名,特此说明。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12-419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140条‘销售金额’的展开”,载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论》1999年第2辑,转引自涂龙科编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7、279页。
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0-315页。
参见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第29页。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661页。
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成文堂2007年版,第348页。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7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178号“朱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刑事判决书,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490024&KeyWord=,2010年7月5日访问。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刑初字第647号“宋奎、周宏鑫、王中祥、吴影敏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284187&KeyWord=,2010年7月5日访问。
由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仅生产而未销售的,可以生产假药罪定罪处罚。本案以生产假药罪(既遂)最高也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没有必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论处。
郭立新:“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争议问题”,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转引自涂龙科编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1-242页。
涂龙科编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1-552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12页;另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68页,等等。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4、358页;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唇瓣舍2008年版,第221、223、226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16、418、420页,等等。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17页;阮齐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2、436、438页;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唇瓣舍2008年版,第227、228、229页,等等。
参见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3版),成文堂2009年版,第127-128页。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09)范刑初字第00095号“牛恩海生产假药案”,http://www.lawyee.net/Case/Case_Display.asp?RID=367264&KeyWord=,2010年7月5日访问。
参见刘之雄:“刑罚根据完整化上的犯罪分类—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的关系论纲”,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第148-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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