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不仔细解读各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不认真思考具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法益,贸然得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的结论是存在疑问的。在回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否选择性罪名之前,有几个问题必须澄清:一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抑或准抽象危险犯?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实害犯还是结果犯?三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还是抽象危险犯?
关于第一个问题,刑法理论认为,具体危险犯是指以发生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抽象危险犯是指在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行为类型化之后所规定的犯罪。抽象危险犯,可以分为不以发生抽象危险为要件的犯罪,和从一般经验来看,尽管可能性极低,但也以有发生某种侵害法益的危险为必要的犯罪,前者是本来抽象危险犯,后者是准抽象危险犯。[21]我国刑法学界通常认为,典型的抽象危险犯是盗窃、抢夺、抢劫、制造、买卖、持有枪支的犯罪,典型的具体危险犯是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罪。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对于公众生命、健康的危险在一般人观念上不可能与枪支同日而语,而且相关条文中存在“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表述,也说明是否存在危险需要进行具体判断,因而,难以认为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典型的抽象危险犯。但这些犯罪与作为具体危险犯典型的放火罪、爆炸罪也存在差异。没有人会认为,为放火在家准备汽油、火把或者提着汽油桶、拿着火把前往放火现场的行为就已经形成了具体性公共危险,顶多是放火罪的预备,同样也不会有人认为,为炸掉大桥而苦心孤诣在家研制爆炸装置,或者扛着爆炸装置前往现场的行为,就已经形成了具体性公共危险,顶多属于爆炸罪的预备。因而,若认为这三种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则必须是消费者已经购买了假药并准备服用时才能肯定已经形成了对于生命、健康的具体性危险,但事实上,主张具体危险犯说的学者也不会认为只有此时才成立犯罪,才具有处罚的必要性。而且,虽然理论上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关于药效的规定还是关于行为具体危险性要求的规定的争论,但司法解释关于假药的最新解释肯定的还是前者。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该规定完全是关于药效判断的规定,而且是由依法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而刑法理论一致认为,具体危险犯的具体危险必须交由司法人员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断。这说明,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根本不是就是否存在具体性危险判断的规定,而是通过对特殊伪劣商品对象的性质的规定,进而对行为的危险性提出要求。所以,这三种犯罪既不同于典型的枪支类犯罪的抽象危险犯,也不同于典型的放火、爆炸罪类的具体危险犯,而是介于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之间可谓准抽象危险犯。生产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用器材的,就具有对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抽象性危险,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减轻控方证明具体危险是否存在的责任,有必要将生产这三类伪劣产品的行为直接作为犯罪加以认定,因而,生产假药罪、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属于独立性罪名。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单独认定生产假药罪的判例。
例如,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牛恩海通过台前县一叫‘三’的人进了一些胶囊皮和空瓶及西药片等造哮喘药的原料,在范县高码头乡宋楼村,利用小磨、粉碎机等工具加工、制造无国家批号的速效哮喘灵胶囊、复方咳特灵胶囊310000粒及骨筋丸胶囊305000粒。该‘药’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豫食药评[2008]4号文件,关于对假药‘速效咳特灵’胶囊等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鉴定》结论是,该‘药’含有茶碱成分和醋酸波尼松色谱行为与质谱行为一致的化合物,在服用本‘药’的同时,服用同类或相似的药物,会造成剂量迭加,足以严重危害患者健康。2007年11月12日,其生产的‘药品’已被全部扣押并销毁。”该院认为:“被告人牛恩海生产的‘药品’无国家明文批号,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恩海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