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可以认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的法益是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财产权,但由于立法者根据伪劣商品性能的不同,设置了构成要件各异的九种伪劣商品犯罪。伪劣商品性质的不同决定了所侵害的法益的差异。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以使生产遭受损失的程度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说明这两种犯罪通常只会侵害到消费者的财产权,而不至于侵害到生命、健康。固然,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以特殊伪劣商品为对象的犯罪,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时,也有可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但是应该认为,虽然生产、销售假药既侵害了生命、健康权,又侵害了财产权,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评价时,仅评价了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的部分,理由就是,“销售金额”通常评价的是财产损失的大小,却无法评价生命、健康遭受侵害的严重程度。正如,十五岁的人绑架杀人,以杀人罪进行评价,评价的仅是侵害人质的生命权的部分,而没有评价绑架罪所也要保护的人质的人身自由权。又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这些罪基本上都是以“足以危害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很显然,立法者认为生产、销售这些伪劣商品主要侵害的是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虽然也会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但相对于生命、健康权而言,财产权是次要法益。
综上,我们得出如下结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法益是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财产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主要侵害的是消费者的财产权;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主要侵害的是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次要侵害的是消费者的财产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侵害是通过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财产权所体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过是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财产权的反射利益,其本身不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所直接保护的法益。
二、法益对于“销售金额”认定的指导作用
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销售金额”的大小作为定罪和法定刑升格的唯一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案情是,从行为人生产、销售的现场查获扣押数量惊人的伪劣产品,但由于账簿不全,行为人若像刘胡兰般地坚强,将导致实际销售的金额难以查清,客观上就产生了将“销售金额”解释为“货值金额”或者将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数量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的要求和冲动。
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09年7月17日下午,至本市闵行区华宝路某号苏通物流上海分公司,看管该公司工作人员卸载箱装的伪劣卷烟。朱某某在对上述箱装伪劣卷烟清点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共计查获“中南海”、“中华”、“利群”等二十个品牌的卷烟28110条,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581779元。”该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系用于销售的伪劣卷烟,仍至相关物流公司持配送单清点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成立。朱某某否认犯罪及辩护人认为指控朱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所查获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即被公安人员查获,系犯罪未遂……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2]
又如,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今,被告人周国付(在逃)伙同宋奎、周宏鑫、吴影敏、王中祥、吴圆圆(在逃)、吴亚平(在逃)先后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杨村东一民房内生产假药。在上述犯罪活动中,周国付系老板,负责原料及包装的购买、销售成品药品;宋奎系生产窝点负责人,负责运输;周宏鑫、吴影敏、王中祥、吴圆圆(在逃)、吴亚平(在逃)负责生产,王中祥生产及负责看门。2009年6月6日,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窝点进行查扣,现场扣押云南白药22500袋(每袋5贴)、麝香壮骨膏21050袋(每袋3贴)、消痛贴膏17500袋(每袋1贴)、齐氏风湿痛消贴3560袋(每袋2贴)、一正痛消24600袋(每袋5贴)、腹泻帖(让宝宝更健康)15400袋(每袋1贴)、痛络去痛贴(加强型)14500袋(每袋2贴)、消炎镇痛贴12500袋(每袋3片)、晕车贴32500袋(每袋2贴)、咳喘贴(宝宝一贴灵)26320袋(每袋1贴)、小儿腹泻帖(宝宝一贴灵)28500袋(每袋1贴)、中华耳目帖6450袋(每袋1贴)、丁桂儿脐贴(宝宝一贴灵)6540袋(每袋2贴)、小儿退热贴(宝宝一贴灵)1500盒(毎盒3袋,每袋3贴))、坐骨神经痛15200袋(每袋2贴)、新金盖娃120盒、咳特灵胶囊400盒、999皮炎平1200盒、琥乙红霉素片300盒、宫炎康胶囊350盒、吗丁啉900盒、阿莫西林胶囊800盒、斯达舒450盒、消炎止咳片900盒、复方甘草片600盒。其中扣押的四被告人生产的腹泻贴(让宝宝更健康)、咳喘贴(宝宝一贴灵)、小儿腹泻帖(宝宝一贴灵)、丁桂儿脐贴(宝宝一贴灵)、小儿退热贴(宝宝一贴灵)五种膏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经统计,总价值为39.5968万元。其中扣押的四被告人生产的中华耳目帖6450袋(每袋1贴)、云南白药22500袋(每袋5贴)、麝香壮骨膏21050袋(每袋3贴)、消痛贴膏17500袋(每袋1贴)、齐氏风湿痛消贴3560袋(每袋2贴)、一正痛消24600袋(每袋5贴)、痛络去痛贴(加强型)14500袋(每袋2贴)、消炎镇痛贴12500袋(每袋3片)、晕车贴32500袋(每袋2贴)等九种贴剂,经统计,总价值为83.230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