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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扩张与规制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检察官的角色定位


  

  近年来,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下,我们的司法改革可谓轰轰烈烈,刑法修正案逐增,频率之快让司法者都颇感学习压力;刑事诉讼法改革呼之欲出,可以预料幅度将超越一般公众的预期;社区矫正已经确立,全面展开指日可待……然而,法治不是口号,制度的建构也绝非一朝一夕,激情只是暂时,沉静下来认真反思:我们真的客观理性对待每一起案件了吗?我们是否公平地关注了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司法理念真的铭刻于心了吗?


  

  “平心而论,检察官制乃人类司法史上的伟大构想”{21},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犯罪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法律保护神{22}。宪法将检察院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无尚光荣的同时更感责任重大,更应在保障人权中率先垂范,更应注重体察公众诉求,更应侧重加强自身监督,更应在检察权的扩张与规制的激荡冲突中寻求平衡。


  

  “法治国家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立法上每授出一项权力,就必须同时设立相应的控制权力的制约机制,使权力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利之间得到充分制衡,以防止该权力被滥用”{23}。在此意义上说,缓起诉制度可以说是一块试金石,但愿我们能够经受起时代的考验,在宪政的维度内担当起检察官的责任。


【作者简介】
陈树斌,单位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类型主要有:(1)目的不正当;(2)原因错误或者不相干;(3)法律或者事实根据错误;(4)有关事项被遗忘;(5)不作为或者延迟行为;(6)背离法律和既定的规则。上述分类在公权力运行中皆有意义,无论是在行政领域,还是在司法领域。参见: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571.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
实务中存在把本地人视为有一定监管条件的要件,其实质是对外来人员的歧视,本质上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当纠正,当然根本消除还要依赖取消户籍制等一系列改革。
根据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上提一级以避免原基层检察院自己选任所可能带来的监督效果不佳之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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