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谦抑精神与人道主义
“刑罚这种制裁具有强制力,由于它同药效较大的药物一样伴有副作用,判断以什么作为刑罚的对象时,必须慎重考察对这种行为是否有必要动用刑罚来抑制,这就是所谓‘刑法的谦抑性或者补充性’”{7},学者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认识势必影响到刑罚观,并最终在新社会防卫运动中得到扩展。“在谦抑性的背后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性化”{8},所谓人性化原则就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要贯彻人道主义的精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司法处置时,应考虑其作为人的尊严,把他们当人看待,亦即把人当做目的而不是手段。
缓起诉制度的发展是新社会防卫思想的现实体现,它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对真实的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现实与理想、生存与生活、命运与前途的真情关切。适时结束或者暂停刑事追诉,可以避免给其本人及其家庭带来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一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心里将产生恐惧,如果被推上法庭且被判处入狱后将极易产生心理障碍。缓起诉制度的构建有助于恢复犯罪嫌疑人的自尊感,重建其受损的羞耻感,强化其内在的心理控制力量,内化成抵制诱惑的心理堤坝,防止其在监狱里因“交叉感染”而发生人生的背离。因此,缓起诉在充分发挥起诉便宜主义所蕴含的内在机能的同时,极大的体现了刑法谦抑之现代理念,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人道主义的朴素情怀。
(二)缓起诉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价值
缓起诉制度能够使检察机关针对个案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依法作出相对科学的决定,在维护各方权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的司法工作要求,其价值在于:
1.缓起诉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以研究犯罪现象为基础,以防卫社会为目的,在对犯罪现象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理论分析、总结,为治理犯罪现象进行科学决策。“社会转型就是社会秩序的转型,而这一转型也意味着社会控制机制的转型”{9}。“二战以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10},宽严相济是“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大陆刑事法律中的体现,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扬弃。
“即使并不是非常微妙的犯罪,根据情节也可以不起诉的方针已经确立,同时还产生了灵活运用‘缓诉’的主张。这一主张与其说来自财政上的理由,毋宁说是基于对暂缓起诉所带来的刑事政策上积极效果的认识”{11}。缓起诉赋予检察机关对符合某种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起诉与否的裁量权,突出表现为将原来由审判阶段确定的缓刑,前移到起诉阶段。缓起诉制度的实行,除了充分彰显了上述刑事政策和理念外,还可以一定程度反映被害人和社会的意愿,特别是在加害人和被害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缓起诉或者不起诉更能反映社会对该犯罪行为及行为人的态度,能够化解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