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扩张与规制
——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陈树斌
【摘要】缓起诉制度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诉讼社会的合理反应,具有弥补相对不起诉之局限等价值。缓起诉引进的本质是检察裁量权的扩张,应根据控权理论在实体上严格界定,在程序上加以规制,在激荡冲突中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缓起诉;检察裁量权;宽严相济
【全文】
一、缓起诉试点合宪性危机后的反思
“所谓‘缓起诉’,一言以蔽之,就是暂缓起诉之处分,或者说是一种附条件的便宜不起诉处分;‘条件成就’之后处分才会确定,‘处分确定’之后被告才能终局获得不起诉之利益”{1}。缓起诉是审前程序中检察官行使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之一,该制度起源于德国、日本等国,对满足当代司法价值追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构成了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体现了慎重起诉的立法意图{2}。近年来,为了促进检察改革,完善诉讼制度,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现行审查起诉方式开展了不懈探索,其中尤以缓起诉引人注目。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等都对缓起诉进行了有益尝试,尽管具体称谓各异,有的叫暂缓起诉,有的叫附条件不起诉,但实质内容一样。在承认其积极意义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缓起诉本质上是对公权力的扩张,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诉讼制度创设的权力属于人大,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缓起诉的试点工作存在合宪性危机,如石击水般地引发了远非限于法律人的关注,“肯定论”与“怀疑论”争执不休。
当然,法律具有滞后性,前瞻的探索仍有必要,尤其是当被学界称为“精辟诠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样本”{3}的《刑法修正案(八)》刚刚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指日可待之时,更要把目光放长、放远。从缓起诉试点的经验以及学者论证和公众诘难角度,我们不但要思考缓起诉如何纳入法律中,更需关注对检察权的合理控制以消减公众的质疑。通过对该制度理论根基与存在价值的考察,继而根据控权理论,将其限制于法治框架下,在检察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与规制中寻求平衡,这可能是解决的方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