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财政分权体制的国家中,理论上说,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对于地方自治立法权、行政权性质及范围问题,学理上有传来权说、固有权说、制度保障说及人民主权说,财政权领域也相差无几。“地方政府最大的财政责任,应确保租税收入和支出的自由,如何使地方的发展具有特色,提高全体住民的收入,并提升生活品质。”[13]而地方政府有了财政自主权的同时,地方行政长官也越来越重视本地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增长速度。地方政府热衷于推动本地区经济增长有其自身的动因。如果本地区的经济增长停滞,失业问题严重,各种社会问题也会随之而来,地方政府及其行政长官的“合法性”就要受到很大的压力。“事实上,各地政府最终会发现,决定地区间经济增长差异的关键因素是所有制结构而不是地方保护政策,地区间的竞争最终会集中在所有制改革上。……经验研究已经表明,哪个地方的产权保护做得最好、新兴部门越是活跃,哪个地区的经济就越是繁荣。哪个地区的经济越是繁荣,哪个地区地方财政的日子也就越是好过。”[14]由于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要,政府的承诺其实是在尊重纳税人产权的前提下提出的,是想要让纳税人安心的债务清偿安排。
至于政府的承诺为什么并非税收和债务相互抵销的制度设计,原因在于,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税收法律关系并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成立的、而是受到税法所支配的关系,是仅以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而形成的关系。围绕着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日本税法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比较了德国税法上的两种学说:“以奥特·迈耶为代表的德国传统行政法学派认为,租税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因此,租税法律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但是以1919年德国租税基本法制定为开端,产生了一种与传统观点截然不同的新理论”,检讨了日本税法上的通说:“日本通说认为,租税法律关系的性质,无论是依债务关系说(实体法关系)还是依权力关系说(程序法关系)都能对它进行阐明,因而有二元论的观点”,继而提炼了其自己的观点:“如果从立法论的视角看,现行国税通则法的构成应为课税厅的征税程序法构成,而从债务关系说的视角看,它应为纳税人眼中的租税实体法构成。”[15]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教授也是直接言明:“将税的法律关系一元性地给以定性的观点是不适当的。……不可否认税的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最中心的关系是在于债务关系上。……可以说税的关系在其原理上是由债务关系所构成的。由此可见,作为学问的税法是以‘税债务’的观念为中心而体系化的观点是贴切的。”[16]然而,在笔者看来,税收和债务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税收和债务是不可以抵销的,这是由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所决定的。换言之,如果承认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那么,税收和债务之间的抵销是可能成立的。德国税法上就有关于抵销的规定,《德国租税通则》第226条“抵销”第1项规定:“以租税债务关系之请求权为抵销,以及对该请求权为抵销,法律别无规定时,准用民法之规定。”有鉴于此,租税债务关系之请求权得为反对债权或主债权而与其他之公私法债权相抵销。用以抵销之债权,为反对债权。抵销之要件为:二人互为债权人及债务人,其请求权之给付种类相同,用以抵销之反对债权已界清偿期,而被抵销之主债权得受领给付。[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