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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以税抵债承诺的法律约束力

  

  本案的涉案事实错综复杂,包括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和未预缴税款等逃避税款行为,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市地税局稽查局认定其因逃避缴纳税款而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近4亿元,其董事长和财务主管也先后被检察机关诉之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对于本案中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以税抵债的决定是否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承诺,以及汇林置业可否基于对此承诺的信赖而向市地税局提出以税抵债的主张,殊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研究。虽然在相关裁判中市地税局、市政府、区检察院和区法院纷纷指出税收和债务的法律属性不同、不能相互抵销,但对市政府以税抵债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并未展开讨论。地方政府在有财政资金困难的时候将公共物品提供义务强加给市场主体,却在事情办成后对市场主体“被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穷追猛打。也许,从有法必依的角度来说,政府并没有错、更不违法,但是,从中反映出的政企关系不尽合理、不够规范、难以协调的问题却更加凸显。基于此,笔者选择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来进行分析:首先,市政府会议纪要可否证明市政府和汇林置业之间存在公法协议呢?其所记载内容的法律性质如何?其次,汇林置业能否基于对政府会议纪要所记载内容的信赖而向市地税局提出以税抵债之主张呢?在垫资为市政府修路的任务完成后、要求以税抵债的主张未能得到市地税局回复时,汇林置业可否采取零纳税申报的方法“留置”应纳税款、保全债权实现的财产呢?再次,税收和债务的法律属性是否相近、能否相互抵销呢?假如不可以抵销,地方政府承诺从其应纳税款中逐步偿还是否不当限制了债务清偿的财产范围和还款期限呢?最后,市政府承诺汇林置业在修完路后可以从其应纳税款中得到清偿,即使这一行政承诺存有瑕疵,是否仍然构成对市政府偿债行为的法律拘束呢?市政府又是否需要为其推翻行政承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


  

  二、以税抵债承诺的法律约束力如何产生


  

  诚然,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只是其研究工作的议事记录,形式上不属于法律渊源、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但是,这却是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理应对政府自身及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无论政府会议纪要所记载的内容是什么,其最大的作用是其证明力:既印证了市政府委托汇林置业代为投资修建大闸路南段工程的事实,又交代了市政府对于汇林置业垫资修路所形成的债务问题的真实意思表示。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所记载的以税抵债的内容,对市政府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呢?如果有,这一法律约束力又是如何产生的呢?这种限定了偿付资金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债务清偿安排,能否成为汇林置业实现其债权的保障呢?


  

  (一)会议纪要的记载证明政府的承诺


  

  政府会议纪要所记载的以税抵债承诺,其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内容如何记载,其中关于税收的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设计,都不能改变税法中规定的课税要素。也就是说,有关税收的内容是不可以协商的。“征税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原则基本上与税收协商是对立的。因此,税收协商一般是不允许的。但是也例外地存在着允许协商的自行处理的授权。”[5]许多税收分析家都可能忽视税收管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在许多国家被总结成“所有的税收都是可以谈判的”这种说法—或许他们希望这个问题能自行消失,即使那些最清楚这些问题的人有时也会这样。[6]市政府表明其将从汇林置业未来年度的应纳税款中逐步清偿其垫付的投资款,并不能视为一种税收优惠,更不是免除其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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