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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状态考察

  

  整体而言,行政复议案件在数量上较行政诉讼案件多,分布范围也较后者广。3年间,中央部委层级总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194件,分布于16个中央部委;而同期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只有11件,分布于4个中央部委。省域层级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3954件,分布于25个省域;而同期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为1861件,分布于20个省域。可以说,行政复议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中发挥着法律救济的主渠道作用。根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并不是行政诉讼的强制性前置程序,因此,行政复议的这种主渠道作用并不是《条例》规范设计的结果,而是由公民的现实考量所致。


  

  因为信息公开法律救济案件的主要起因之一是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果,所以如果将法律救济案件数量数据与公开申请数量数据关联考量,则可能会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救济机制运行状态产生新的认识。本文以法律救济案件“发生率”,即某一行政机关或行政区域所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与该行政机关或行政区域所收到(或发生)的公开申请数量的比率,作为法律救济案件活跃程度的指标。在中央部委层级,行政复议案件的平均发生率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逐年提高,分别为4%、4.75%和5.80%。[14]在省域层级,行政复议案件的平均发生率3年间呈现下降态势,分别为1.95%、0.86%和0.65%。与此相反,行政诉讼案件的平均发生率则从2008年的0.19%增长至2009年的0.22%,再到2010年的0.55%。这些数据表明,第一,虽然中央部委层级行政复议案件的绝对数量较省域层级少,但中央部委层级行政复议案件活跃程度比省域层级高。第二,在省域层级,行政复议案件的平均发生率比行政诉讼的平均发生率高,这再次确认了行政复议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所发挥的法律救济的主渠道作用。第三,在省域层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平均发生率的发展趋势恰好相反,前者降低后者上升。这说明虽然行政诉讼案件的绝对数量比行政复议案件少,但行政诉讼变得越来越活跃,甚至有可能超越行政复议成为新的法律救济主要机制。


  

  四、结论


  

  根据年度报告样本所反映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条例》颁行后3年间的实际运行状态基本令人满意。主动公开无论是在公开数量还是在公开内容方面都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首要机制。行政机关还在不断提升主动公开工作的水平,其普遍目标是使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更加贴近民众的日常生活。依申请公开机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予承认。公开申请主要出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需要,同时一些着眼于监督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开申请也开始出现。绝大多数的公开申请都得到了行政机关的同意,而大部分的拒绝公开决定是行政机关基于“事实操作性理由”作出的。法定不予公开情形,特别是国家秘密并没有成为依申请公开机制良好运行的障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都出现较大增长。行政复议发挥着法律救济主渠道的作用,行政诉讼逐渐在操作层面得到司法机关和公民的认可和接纳,案件绝对数量与活跃程度都在逐年提高。


  

  《条例》的颁行反映出国家对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以及应对由政府信息公开所可能引发的公民不断增长的参与公共治理诉求的能力愈加自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基本良好的运行状态不仅有利于提升互动管治和参与民主,更为政权的正当性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现实例证,即在一个不同于西方民主体制的独特政治体制内,具有普世价值的具体管治制度依然能够建立并良好运行。正因为如此,可以相信国家有充分的政治意愿确保必要的资源配置,并克服保密思想传统的束缚以支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旦被引入,就势必成为一个更广泛民主化过程的一部分,成为公民更为有效地监督政府、更为进取地参与政治的制度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和参与内核本身的形成与发展归根到底取决于民众为一个透明政治法律制度的争取。这种民间争取的效果有赖于一种平衡关系的建立与维持,即民间社会为建立更透明的政治法律制度而进行积极、坚定和长期努力,与此同时谨慎地使国家消除或减少有关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民间行动可能危及其核心利益的忧虑。只有在这种平衡关系中,信息公开制度才能够持续良性运行并服务于民主法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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