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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状态考察

  

  “事实操作性理由”的潜台词是说由于申请人自身的错误或者客观情况导致依申请公开无法完成,与作出拒绝公开决定的行政机关无关。笔者相信绝大多数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申请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操作性理由”的确存在,但是,“事实操作性理由”成为行政机关拒绝信息公开申请的普遍原因的事实也值得思考。首先,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则判定“事实操作性理由”的成立,行政机关在运用这类理由处理公开申请时拥有极大的裁量权。更为重要的是,因为相关拒绝公开决定是基于操作可行性的客观原因作出的,在形式上与合法性无涉,因而较之基于“法定不予公开理由”拒绝公开的情形,申请人较难启动法律救济机制。即使法律救济机制被启动,申请人无论是在法律理由还是事实证据方面都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其次,某些“事实操作性理由”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以“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这一“事实操作性理由”为例,如果虽然被申请政府信息的确不以可即时公开的现成形式存在,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其掌握的现有资料数据专门制作被申请信息,那么这种情形是否应认定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事实操作性理由”的普遍运用对依申请公开机制的良性运行构成潜在风险。这类拒绝公开理由极有可能被行政机关滥用以逃避其信息公开义务,甚至被作为形式合法的方式用以过滤某些“厌恶性”的公开申请。


  

  (七)依申请公开的收费


  

  在《条例》执行过程中,大多数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所产生的费用在行政费用中列支,减免收费。2008年无一中央部委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费用;在省域中,只有云南、上海、四川(只有成都)、山东和福建等地有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收取费用。2009年所有中央部委仍全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费用;在省域中,山西、云南、吉林、广西、陕西、上海、四川(只有成都)以及福建等地有行政机关向公开申请人收取费用。2010年所有中央部委仍免除所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费用;在省域中,安徽、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吉林、内蒙古、青海、上海、山东、陕西、福建和北京等地有行政机关向公开申请人收取费用。即使行政机关向公开申请人收取相关费用,从年度报告所反映的情况看,收费水平也是比较低的,行政收费没有成为制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成效的障碍。以2009年省域数据为例,省域所发生的公开申请总量与该省内行政机关收费总额的对比为:山西,23810件申请/收费678元;云南,22618件申请/收费34888元;吉林,99318件申请/收费1500元;上海,11773件申请/收费6339.5元;四川,11169件申请/收费3256元;福建,4848件申请/收费793.02元。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


  

  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救济案件,特别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11]3年间,在中央部委层级,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分别是14件、36件和144件;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分别是0件、1件和10件。在省域层级,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分别至少是881件、1724件和1349件;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分别至少是307件、571件和983件。[12]在市域层级,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分别至少是11件、257件和46件;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分别至少是24件、47件和128件。[13]法律救济案件数量的增长,一方面说明当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义务时,公民越来越积极地利用法律救济制度扞卫自己的法定知情权利。另一方面说明法律救济机关,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逐渐由其在《条例》施行之初对信息公开法律救济案件持谨慎观望的态度,转为更积极开明地受理和处理该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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