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开申请的同意率
公开申请同意率的高低(包括“同意公开”和“同意部分公开”)是衡量依申请公开机制实效的重要指标。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中央部委层级的平均同意率分别为55.88%、62.52%以及50.24%;省域层级的平均同意率分别为88.26%、88.31%以及86.05%。公开申请同意率呈现出四大特点:第一,同意率的绝对值不低,且省域层级的平均同意率比中央部委层级高。第二,整体而言,3年间同意率在中央部委层级和省域层级都没有发生剧烈波动,大致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第三,中央部委间的申请同意率差别较为悬殊。例如,2009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公开申请同意率为7.69%,而同期商务部的申请同意率为100%。相比而言,省域间的申请同意率的差别较小。2009年,在17个可统计省域中,申请同意率在90%以上的有11个,在80%以上的有13个。第四,每年公开申请同意率最低的两个省域都是全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即北京和上海。北京3年间的申请公开同意率分别是49.34%、 59.88%和61.70%;上海的同意率为62.11%、53·60%和56.96%。
这些数据特点说明依申请公开机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基本令人满意,绝大多数的公开申请获得了行政机关的同意。地方行政机关因其掌握的政府信息较之中央部委更直接关乎公民的日常生产生活,故向地方行政机关提出的公开申请更可能满足《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关于依申请公开中申请人对所申请政府信息具有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资格要求。所以,整体而言,向地方行政机关提出的公开申请具有较高的同意率。北京和上海的申请同意率较低可能恰恰与其较高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较高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能够孕育更为成熟的公民社会,而在成熟的公民社会中,信息公开申请往往超越申请人自身需要而更加关注公共利益。但这些“公共”申请较难满足《条例》对申请人有关“特殊需要”的资格要求,从而导致这些地区公开申请的同意率反较之其他地区要低。
(六)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申请的理由
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申请的理由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可称之为“法定不予公开理由”。《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另一类可称之为“事实操作性理由”。根据《条例》第21条的规定,如果所申请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或不存在,或是申请内容不明确,依申请公开客观上便无法完成。整体而言,“事实操作性理由”是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申请的主要原因。对于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而言,因“事实操作性理由”被其拒绝的公开申请数量远远多于其出于“法定不予公开理由”所拒绝的公开申请数量。在中央部委层级,2008年至2010年期间,基于“事实操作性理由”而被拒绝的公开申请占所有被拒绝申请总数的平均比例为70.09%、76.95%以及68.90%。在省域层级,这一比例为77.27%、 83.08%以及66.57%。以个案为例,2008年贵州省行政机关所作出的160件拒绝公开申请决定全部是基于“事实操作性理由”。2009年北京市行政机关共拒绝2663件公开申请,其中有2464件(约占总数的92.53%)是基于“事实操作性理由”。2010年,吉林省行政机关共拒绝公开申请757件,其中727件(约占总数的96.04%)是基于“事实操作性理由”。“法定不予公开理由”并没有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申请的主要原因的事实表明,绝大多数的公开申请并不涉及法律禁止的公开事项,也至少在形式意义上说明法定保密审查制度,特别是国家秘密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被行政机关滥用以逃避公开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