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状态考察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中央各部委年平均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分别为44件、84件和75件;省域年平均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分别为6905件、15134件和8855件;省级政府年平均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分别为2012件、6723件和2191件;[7]市域年平均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分别为13894件、44991件和51001件;市县政府年平均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分别为13757件、66399件和137578件。[8]几乎所有统计层级均呈现出一个共同的变化趋势,即2009年信息公开申请数量较2008年大幅增加,而后于2010年回落或仅小幅增加。[9]这一变化趋势说明依申请公开机制经历了一个由试探、爆发直至常规化的发展过程。在各地各部门所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一案”得到行政机关依《条例》处理之后,民众长久积累的知情权诉求集中“涌入”依申请公开机制。在这种爆发性的公开申请过后,依申请公开机制逐渐回归到满足公民日常信息需要的功能本质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些行政机关在其年度报告中不仅提供了其收到公开申请的数量数据,而且还特别注明其中所谓“有效申请”的数量。例如,根据教育部和农业部2009年年度报告,两部委当年分别受理(或收到)公开申请68件和224件,其中有效申请53件和55件。但是,《条例》并没有设置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阶段区分“有效申请”和“无效申请”的制度。根据《条例》21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须作出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决定;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该行政机关公开或不存在,或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须告知申请人。因此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阶段就区分“有效申请”和“无效申请”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在相关年度报告中也找不到所谓“有效申请”的判定标准。这种区分本质上是一种前置于法定申请处理程序的申请过滤机制,可能导致相当数量的公开申请被“忽略”而无法进入法定申请处理程序以及法律救济机制。


  

  (二)公开申请数量与地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关联性


  

  无论是在省域层级还是在市域层级,不同行政区域所发生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都比较悬殊。以省域层级为例,2009年吉林省和河南省分别收到99318件和83054件公开申请,而同期河北省与辽宁省收到的公开申请数量仅为732件和1198件。公开申请的数量与相关地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本文以2009年省域数据为分析对象,以某一省域所发生公开申请数量占全部可统计省域所发生公开申请总量的比重与该省域人口数占这些省域人口数的比重之差作为该省域公开申请活跃程度的衡量指标;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该省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衡量指标。通过对比这两组数据的排名情况来求证公开申请数量与地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联关系。[10]


  

  在26个可统计省域中,一方面,社会经济最发达的3个省域,即上海、北京和天津,其公开申请活跃程度并不领先全国,而仅处在中游水平(分别排名第7、10、12位)。公开申请最为活跃的3个省域,即吉林、河南和浙江,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排名中也并不十分靠前(分别排名第9、16、4位)。另一方面,社会经济最不发达的省域,即贵州、甘肃和云南,其公开申请活跃程度也并不垫底(分别排名第16、15、6位)。而信息申请活跃程度最低的三个省域,即河北、四川和安徽,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处于中游水平(分别排名第10、19、21位)。由此可见,至少在省域层级,公开申请数量与地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