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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方法

  

  辅助性原则的确立,帮助我们再次明确了一个基本道理:在任何一个社会,自己的事情应该自己解决,如果真心实意地打算帮助那些自己无法解决问题的人,或者为那些自己无法解决问题的人提供帮助,应该建立最方便他们的制度,或者选择最方便他们的办法。在这个意义上,建立具有化解社会矛盾、及时应对社会问题的社会自治组织体系,就是极其必要的。


  

  三、社会管理创新,说到底,就是将社会管理纳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轨道


  

  社会管理,作为一项工作任务,是法治国家的重要职能;作为一个工作体制,则是法治国家的组成部分。社会管理创新,说到底,就是将社会管理从“人治”转向“法治”,纳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轨道。


  

  法治国家是充分尊重权利、依法行使权力的国家,就是运用法律方法办事的国家。将社会管理纳人法治轨道,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意味着必须建立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相应地,则需要尊重地方与基层的工作,建立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合理的权力配置机制,既能够发挥各种权力、尤其是地方国家机关权力的作用,又使各种权力相互之间能够得到有效制约。权力与责任是一致的,如果说,社会管理的责任首先要由地方来承担的话,那么,地方首先也就必须具有权力,包括地方国家机关和基层社会组织的权力。因此,提高地方国家机关和基层社会组织的权力及其行使的制度化水平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首要任务。


  

  建立尊重和保护公众权利基础上的社会管理体制,使社会成员成为通过国家各项法律与制度的安排来维护自己权利的主体,要求我们必须观察来自基层的法律实践活动。以往,我们说到法治国家建设,往往是眼睛向上,盯着北京。殊不知,承担社会管理具体工作的只能是地方。所以,将社会管理纳人法治建设轨道的重点就是解决地方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依法办事的制度建设问题,也就是地方法制问题。法制是法律与制度的总和。换句话说,按照法律与制度办事,就是法制的基本要求。之所以没有使用“地方法治”一词,是因为法治更加注重法律的权威性、价值正当性以及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而比较起来,法制一词则更加侧重具体的规则与制度,重在制度建设本身的推进。所以,离开了法制,法治可能就流于形式和空话;离开了法治,法制就失去了目标与方向。在“依法治国、建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确定的前提下,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任务(即使不是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人们的行为真正纳人规则治理的范围之内。在社会管理创新问题上,规则与制度的完善,比一般性地讨论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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