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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方法

  

  二、新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核心是形成以法律权利及其实现为中心的社会自治机制


  

  如果说,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必须形成国家与社会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的新社会管理格局,那么,其中的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够形成一个社会管理的社会自治机制,即属于社会的事项,尽量由社会成员去自我管理。而要做到这一点,国家就要放权,政府就必须学会有所为有所不为,也就必须运用法律的方法,即通过赋予权利义务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成员在维护自身权利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


  

  必须说明的是,在当前市场竞争比较充分或者政府无力(或懒得)管理的领域,许多社会事务也是由社会成员自己以及社会组织承担的。从法律角度看,最典型的是,我国公民和企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自己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因此,建立社会管理的社会自治机制,并不是说我们以往没有这个机制,而是说,这个机制尚不健全。许多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社会诚信缺失,法律缺位,司法机构公信力不足,社会组织制度缺乏,等等。导致人们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制度性的有效保护,迫使公众借助非体制的方式化解矛盾,如群访、闹事、暴力抗争、冲击政府甚至社会骚乱。今年发生在广东潮州的6“6”、广州增城的6“11”事件,[2]虽然事件的起因不同,但是,同乡会这个以往并不起眼的同乡之间互助协作的社会组织在两起事件中都发挥了很大作用。大规模的人群聚集,与同乡会所发挥的组织和信息传递作用是分不开的。目前有的地方的同乡会,已经远远不是当年的同乡联谊会了,而是具有相互扶助作用的社会组织,有的已经开始通过收取会费或者抽头谋取经济利益,尽管没有合法注册。试想,如果政府能够包办一切,或者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组织,此类组织甚至黑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还会这么大吗?显然不可能。


  

  社会自治的核心是尊重并认真看待公民权利,相信每个人作为理性主体的存在,相信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关切者。所谓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如果说法律的核心是权利,那么权利的实现当然首先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没有任何人比权利人更了解自己的关切所在。但是,权利的实现又往往不取决于权利人本人,而是要依赖国家的制度以及这个制度下所可能为其提供帮助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寻求帮助和帮助他人,难免需要花费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成本,因此对于权利人而言,寻求他人的帮助,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自然有一个顺序;而从帮助他人的角度,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帮助都是辅助性质的,从最能够帮助他人的角度,同样有一个帮助顺序。必须遵循辅助性原则,即在个体权利实现的过程中,权利人自己是个原点,其他都是围绕着他的;他需要求助的,也最能够帮助自己的,应该是离自己最近、最方便、最便宜的,而不是最远、最麻烦、最昂贵的。所以,自己的问题首先自己解决;能在熟人中解决的问题,不求助于生人;能在社会层面解决,就不要求助于国家,只有社会无法解决,才会寻求国家(官府)帮助。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的自治能力至关重要。否则,凡事求助于国家,很可能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甚至导致资源的枯竭,进而危及社会的稳定。所以,新的社会管理体制,应该重视自下而上的自治组织的建设,或者说,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化解和预防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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