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方法
葛洪义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律方法
【全文】
社会管理创新是引人瞩目的一个重要政治话题,这既是社会矛盾尖锐复杂背景下产生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又是国家治理方式转变过程中长期面临且未能得到充分重视的一个研究课题。显然,不断加剧的社会矛盾,使我们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面对严峻挑战,更暴露出支撑这一体制的传统理论的各种不足与缺陷,集中表现在:在加速市场化进程的同时,尽管国家领导人当时就提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存在密切关系的观点;[1]而且,中央也相应做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部署。但是,我们法治建设的步伐一直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脚步,在国内生产总值(GDP)已经达到世界第二的时候,我们的管理体制依旧停留、徘徊在计划经济的时代,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社会管理,主体至少应该包括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当前讨论社会管理创新问题,必须正视这一“社会”缺位问题。笔者以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构建一个国家与社会并重的自下而上的社会管理体制,而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运用法律方法,坚持法治原则。
一、社会管理创新,关键是改变国家垄断社会管理的体制,转变为国家与社会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的新体制
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我国的政治体制一致,过度集权,体现在政府包办或主导一切上。这种状况一直以来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例如,灾难的发生,有的是人为的,有的是自然的,但。是,我国通常均由政府出面处理甚至买单。三聚氰胺、苏丹红、毒牛奶、塌桥、动车出轨等人祸如此地震、台风、冰雪天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支持与路径选择气这些自然灾害亦是如此。这种无所不包的家长式管理方式在本质上依然是传统的,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了。
无限的责任与无限的权力是统一的。当市场经济从事实上改变了国家权力无限的体制之后,许多人的思想却并没有同时完成这个转变,依然留恋那个逝去的无限风光的时代,死死抱住权力不放,当然也就成为负不起责的责任主体,进而导致社会矛盾频发。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必然产生不同层次(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不同类型、利益相对的利益主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促进了资源的竞争型配置,进而促进了社会财富创造能力的大大提升。与此同时,由于政府不再是单一的利益主体,要求政府全面承担社会管理的责任,显然是缺乏依据、也是不可能的。其实,即使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也没有能力为全民负责,在对城市居民实行有限的全面福利保障的时候,农村户籍人口就是被排除在外的。原因不在于政府道德与否,而在于政府缺乏足够的能力和力量。今天的情况更是如此税收法定,分灶吃饭,没有钱就没有足够的管理人手,就管不了更多的事。要想有更多的钱,纳税人未必同意,政府部门内部意见也未必容易统一(例如中央或者地方之间看法经常不一致)。钱收得多,引起社会矛盾,如个税征收;创新财路,引起社会矛盾,如土地征收与出让;管的事多,需要人手,机关编制大,钱花得多,也会引起社会矛盾,如“三公”支出;发放福利,很难一碗水端平,如不同地方之间、不同部门之间、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也会引起矛盾。所以,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情况:多年以来,我们各地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从标题上看,大多都是有关加强管理的。而推动地方立法的主要力量就是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立法的主旨,无非就是要编制、经费、管理权限,非此,似乎社会管理就无法进行。而实际上,如此强劲的立法冲动并没有改善社会管理的水平。这一切必然促使我们思考,社会管理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