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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解读与反思

【作者简介】
王新宇,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朱勇教授为笔者著《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一书的序言,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有学者认为《大清民律草案》继承编仍然“继续实行宗祧继承制度”。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2页。
“孀妇不得不愿立嗣”(一九一四年上字一一一六号判例),转引自何勤华《民国法学论文集粹》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6页。
郁嶷:“家制余论”,载《法律评论》1930年第365期。郁嶷又名祖述,字宪章,号愤园。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入北洋法政专门学堂,六年后毕业。后一直从事编辑工作,1918年,在朝阳大学执教,同时兼任北大教授。1927年李大钊遇难后,郁嶷辞去公职,致力于法学教育与研究,先后出版了《法学通论》(1919年)、《中国法制史》(1920年)、《继承法要论》(1932年)、《比较宪法》、《政治学史》、《货币纲要》、《法学通论》等10种著述。担任过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主持制订了《亲属法》。与李大钊、白坚武并称“北洋三杰”。
参见“女子继承权的起源与经过”一文的编者按,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集粹》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9页。
潘振亚:“女子继承权的起源与经过”,载《法轨》创刊号,1933年7月,转引自何勤华《民国法学论文集粹》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5页。
如:胡长清:“论女子财产继承权”,载《法律评论》1929年第293期;高维睿:“女子财产继承权的限制问题”,1929年第286期;民隐:“关于女子出嫁掣产限制之商榷”,1929年第291期,等等。
《南京中央日报》第三七号(五月十八日)社论。转引自胡长清:“论女子财产继承权”,载《法律评论》1929年第293期。
《南京中央日报》第三七号(五月十八日)社论参照。转引自胡长清:“论女子财产继承权”,载《法律评论》1929年第293期。
潘振亚:“女子继承权的起源与经过”,载《法轨》创刊号,1933年7月,转引自何勤华《民国法学论文集粹》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页。
鲁迅:“娜拉出走以后怎样”。鲁迅先生于1923年月26日在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文艺会上的一篇演讲稿。后来收入他的杂文集《坟》。http://baike.baidu.com/view/4222189.htm.最后访问日期:20-07-23。
尹田:“无财产即无人格—法国民法上广义财产理论的现代启示”,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6174.最后访问日期:2011-07-05。
潘振亚:“女子继承权的起源与经过”,载《法轨》创刊号,1933年7月,转引自何勤华《民国法学论文集粹》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8页。
蔡枢衡:《中国法律之批判》,上海正中书局1947年版,第62页。转引自许章润:“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6期。
梁漱溟先生曾经慨言,“辛亥革命确是两千年来一大变局,社会秩序……一切法制礼俗都将重新订定。就为其一时订定不出来,陷于扰攘混乱者三十多年。”其实,“陷于扰攘混乱者”岂止三十多年。而订定不出来的原因就在于缺乏事实基础。详见氏著“今天我们应当如何评价孔子”,《梁漱溟全集》第284,285页。转引自许章润:“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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