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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经济社会

  

  在此,不动产特别是地权的私法确认,所彰显的不仅仅是经济社会的意义,实际上,它更多提供的是一种关于国民生息的基本可能性的信息。就是说,对于它们的确切无疑的肯认,昭示的是民族国家决意担当基本生计安全提供者的政治意志,表达的是它确有可能履行此种担当的政治能力。无此担当及其表达,等于意味着现代民族国家及其政体设计通盘破产,国民有可能并有权利另觅一种保护形式。就此而言,对于不动产特别是地权的私法确认和公法保护,是这个叫做民族国家的现代人类栖息的政治屋顶与生俱来的天然使命。


  

  第三,契约神圣、自由与正义。市场条件下的交换自由、经营自由和消费自由,要求主体平等和交换正义,要求法律遵循相应的市场经济理念和消费社会价值。法律的基本功用在于一般性地提供分配正义,特殊性地落实校正正义,普遍性地保护交换正义,具体性地祈求结果正义。[5]而正义,正是正义,在经济社会的意义上,首先并大量地体现为各种可得衡量的实际利益。因此,藉由法权安排,特别是程序性的可预期性,将正义兑现为可得衡估的实际利益;是经济社会背景下现代法制自我实现的基本理路。同时,主体平等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


  

  第四,经济差等与阶级意识。基于经济差等而来的阶级意识,要求法律提供社会正义,并且以法律正义,特别是程序主义的法权安排来彰显和实现社会正义。同时,并启政治协商大门,允许社会经由自我组织来彰显政治正义,进而以此来看护和弥补法律正义的缺憾。正是在此,不妨说现代法制是政治的晚礼服,其所统筹服务的是整体的政治社会架构,一种“现代的”人间秩序。“阶级意识”复萌而非“社会分层”认知,反映了社会大众对于贫富分化的敏感及其烙于大众心理的伤痕,值此努力趋向“常态社会”和“常态政治”的今天,未为利好消息,但却是无法回避的社会事实。


  

  第五,公共税收和公共财政。税收和财政不是单纯的经济或者财政问题,毋宁,它们属于典型的现代宪政课题,早已成为一种常识。特别是公共财政相伴于市场经济而来,属于宪政体制下的服务公众和市场的政府经济行为,而且,恰恰是一种“限政”财政,也是一种在社会公共领域秉持公开透明原则行事、非营利的政府经济行为。其收支进退,听命于以代议体制为依凭的权力机构,而非政府独家了断。正是在此,宪政体制和公共财政一体两面。就刻下中国而言,推动宪政体制自公共税收和公共财政起步,不失为一条可欲的途径,再次佐证了自经济社会导向民主法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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