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此情形下,作为国家理性指向的有机组成部分,现代法制旨在促成统一市场,并在统一市场的发育过程中,形成生产与交换的一般政治与法权条件,尤其包括主体平等的政治和法权安排。如果承认历史生成的物质生活条件本身创造了自己的法制安排的话,那么,经济社会的法制形态必定是、也只能是与之匹配的法权体制。换言之,举凡经济社会所标举的经济理性、主体平等、意志自由、契约神圣、对于产权的严格法律保护以及经营自由、消费自由等,均需接应上自己的法制安排,落实为规范主义的实体规定和程序操作。循此思路,大约而言,经济社会所要求的现代法制形态至少包含五大要素。
第一,经济理性人预设与个体主义的法律人类形象。法律以个体主义的人类形象为预设。据此预设,此处的“人类形象”指的是彼此陌生之人,一种个体主义的原子式存在,而且是一种明白并懂得趋利避害、将自我利益做无限扩大化的理性人。从政治自由主义立场观之,他们不仅是法律的受众,同时并应为立法者本身。应然而言,正是这一主题引导着市场通向政治,将市场中斤斤计较的理性人变成秉具公共关怀的共和国公民,力避市场和权力的双重专制,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遂兴焉!
第二,产权意识、产权关系及其法律保护。今天我们常常将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现代人和现代意识等挂在口上,说明凡此有别于古典时代与古典国家。的确,从经济社会和市场经济法制维度来看,仅就“现代意识”而言,“产权意识”蔚为大纲,构成了其间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阶级意识、产权意识和权利意识都是现代意识,而产权意识的萌发以现代市场经济的发育为基础,以经济社会为存身的条件。产权关系和产权意识要求现代法律提供对于产权关系的有效保护,特别是对于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明确其除非基于公益目的,否则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在此,产权不可侵犯、契约神圣和意志自由连带而出,三位一体,构成了经济社会的私法理念体系。实际上,凡此经济社会安排及其催生的经济民主,埋伏了政治民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就实际历史而言,先发国家正是以此经济民主,生发出并有效保障了政治民主的可能性,兑现了政治民主的现实性。经此安排,国民既是财富的辛勤创造者和正当追求者,又是财富的合法消费者与生活的当然享受者;国家权力与国民财富达成良性互动,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互为基础和条件,从而有可能一体诉诸各自抽象一体性的法权安排及其总体性法权安排-政治正义与宪法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