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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经济社会

  

  其次,与上述“整体性权力结构”相应,私人所有权未能获得肯定无疑的法权地位,特别是地权悬置,釜底抽薪般地伤害着经济社会的成长,制约了市场经济与经济社会的发育,导致经济社会已然登场却尚未最终成型。它们不仅未能获得真正的法权界定,而且事实上处于随时遭受侵犯,特别是公权力侵犯的境地。“普天之下”的“国有”属性使得政府成为事实上唯一的地主,将中国变成了一个巨型“地主国家”,等于窒息了经济社会赖以生息的多元产权属性,使得上述“地方政府的经济冲动”常常指向地租贪婪。由于私有产权特别是地权悬置,导致大家对于财富安全普遍地无预期感,致使转移财富,包括经由移民将财富转移到“安全地带”,成为新富新贵们的大众选择。所谓“安全地带”,不外乎就是严格保护私有产权,具有明确的产权可预期性的发达西方国家。产权及其法权肯认对于经济社会的基础意义,由此再度获得了证明。在此情形下,与中国不断增持世界首富美国的国债相映成趣,居然出现了一种发展中穷国向发达国家巨额输财的悖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物权法》之不完全物权规定、《民法典》之迟迟不见颁行,正是此种格局的反映,也只有置此背景下才能理解。由此也可看出,产权制度不仅职在保护财富,同时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正如笔者在“地权的国家德性”一文中所言,地权是宪制的基石,包括地权在内的市民的财产权是国民人格的构成要素,而构成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所谓市民社会生产与消费的一般关系及其条件的制度化,首先和主要的就是私有产权的确立,由此实现政治与社会的清晰分际,在培育财富主体的同时,形成主权的主体和主题。由此而有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进而有政治国家。因此,就当今中国而言,启动地权确认的进程,将财富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原理落实为政治国家的法权安排,就是在为宪制打夯,而为自由立基,将“我们人民”的主权坐实,实现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的政治统一体位格,而首先是落实其为一种经济共同体的各项安排。


  

  再次,城乡分治,导致一国两制,根本性地伤害了经济社会的成长。有关于此,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已经多所指陈,近年来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和部分都市化快速推进地区的城乡一体化实践,也就此出台了一些因应性的政策性举措。仅从经济社会视角落笔,笔者意欲阐述的是,“城乡分治,一国两制”根本性地阻碍了民族国家范围内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导致民族国家作为一种经济共同体之命运共同体的预期落空,不仅伤及经济,更主要的在于伤及社会。甚而言之,它在造成一半以上的国民位列二等公民的大众印象的同时,导致他们的国家认同困惑,以及因为绝望而产生的怨愤心理、反抗冲动和一定程度上的离心倾向。因而,此种分治格局不仅败坏了国民情操,而且根本性地证伪了全体公民政治上和平共处的可能性。本来,经济社会形态的出现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晚近之事,也是所谓“现代化”的表象和结果,因而,城乡一体化格局仅见于少数发达国家。中国既以现代富强之国自期,则无法回避此一进程。“现代化”意味着以城乡一体化来实现经济一体化,进而将民族国家建设成为一个祸福同担、利害均沾的经济共同体与命运共同体。如同社会的发达是国家富强的标志,也是其条件,以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为标志的现代人世秩序同样是构成现代国家形貌必不可少的构件,而为惬意人生和宜居生活的条件。特别是将“农民”和“市民”统一于“市民”位格,平等对待,始望发育出国民人格和公民精神,最终才能形成“人民”共同体,并以此奠定现代政治正当性的切近基础,为其提供一个预设终极解说力的神性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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