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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之变革、挑战与新世纪展望

  

  突破国家疆界,国家间维持彼此协力合作,已成本世纪人类的重要期待指标。台湾自1971年退出联合国后沦为国际孤儿,许多国际组织皆不得其门而入,然一些政治敏感度较低的国际组织如WTO、WHA、APEC等,基于人道缘故并不排斥台湾加入成为会员。自2008年马英九上任以来更致力于两岸关系和解,由于双方取得高度默契,台湾在国际事务叁与的空间逐步扩大,尤其是东亚之区域整合组织,与台湾政经发展紧密相关;而两岸关系特殊,也有一些特别的沟通途径如“国共平台”及经济部倡议之ECFA(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等;凡此皆跳脱国内法之范畴,亦与传统组织法、作用法有别,有赖行政法学者将之纳入体系加以研究。


  

  (四)行政合作法之建制“行政院组织改造推动委员会”于2002年8月通过机关业务检讨原则,朝“去任务化”、“地方化”、“法人化”及“委外化”四大方向改革。[61]其中法人化乃为提升政府施政效率,将原本由政府组织负责的大量公共服务自政府部门移出,另设“行政法人”之组织型态,[62]打破以往政府、民间体制二分法,使政府于政策执行方式选择上更为弹性,同时引进企业经营精神,使业务推行更专业、更有效能,不受人事、会计制度的束缚。[63]


  

  亦即,在合作国家(Kooperativer Staat)理念促使下,现代行政任务之执行主体与方式遭遇到典范之变迁。私部门已不再仅是国家公权力行使之对象而已,其作为行政任务协力执行者之可能性,亦日益宽广。此等近年来所兴起之公、私部门合作执行行政任务之议题,虽被学者认为是现代国家行政权行使之必然选择,也是一种共通现象;然在国家理论及国家法学上,却根本性地改变了“国家VS.社会”二元对立之基本命题,并随之对于台湾地区传统之行政法制形成结构性之挑战。[64]因此,已有诸多学者呼吁应尽速发展出一套“行政合作法”,以解决国家与私人间因部分民营化所生合作关系之形成与终止、责任分配、任务执行确保、利益冲突解决、公益维护,以及其它法律规制等相关问题。[65]


  

  (五)环境公益诉讼萌芽 “行政诉讼法”第9条为“公益诉讼”的规定,台湾地区目前法律中设有公益诉讼规定的以环境管制领域居多,目的在于引进法院做为监督行政机关环境管制行为的机制,并赋予人民较宽的起诉条件,形成另一种监督环境决策的力量。不过近10年来,法院仅受理10则环境公民诉讼相关案件,且多以“环境影响评估法”为起诉依据,直到2008年1月才有第一件人民胜诉的判决,这主要是受限于制度条件得缺失与司法环境的保守。[66]


  

  五、结论台湾行政法早期主要继受大陆法系的理念与架构,晚近则补充英美法系的观念;每个法律继受者都有其传统文化与政治经济的特殊背景,因此在仿效外国理论与相关法制后,应透过裁判与学说不断落实与深化,以求行政法的“本土化”。台湾吸收其它先进行政法理论与制度的工作势必持续,如何调和此两大法系的体系内涵并取所长,而不至于沦为“四不像”的窘境,则是台湾行政法未来发展的重要课题。


  

  在资讯爆炸、电子化运用无远弗届的时代,行政的任务及行政法学范围的再界定无疑是重要课题。其中与公权力无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应“去国家化”或民营化,但行政任务是否存在宪法界限,值得探讨;而台湾在历经组织改造、公私协力之后,如何兼顾行政效能与人民权益,将是台湾行政法往后发展不容忽视的议题。


  

  现代社会面临瞬息多变的突发灾害,如地震应变、气候变迁,公共卫生也面临种种挑战,如SARS、H1N1、毒奶粉、美国牛肉进口;高科技的发展更使灾害“无远弗届”、让地球村“牵一发而动全身”。比如最近日本的9级地震,不仅在其境内发生海啸、核电厂爆炸,引发的辐射污染问题也让邻近的我国、台湾地区严阵以待,而我国沿海地区更有数城市发生“抢盐”的情形。可见紧急救灾体制的建立与相关法理的探讨,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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