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叶海波,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罗伯特•米歇尔斯著:《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序言”,第1页。
“政党地位的承认”是
宪法在20世纪发展的七大新趋势之一。参见邹文海著:《比较
宪法》,三民书局1981年印行,第24-33页。
该草案是香港为实施第23条而制定的草案,在第五部分修改“社团条例”,该草案加入了取缔危害国家安全的社团的条款,但未明确规定政党条款。
蔡子强等著:《选举与议会政治—政党崛起后的香港崭新政治面貌》,香港人文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参见李昌道著:《香港政治体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1、61、70页。
参见周建华著:《香港政治与选举政治(1997-2008)》,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许崇德:《略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
参见邵善波:《<基本法>下的行政与立法的关系》,载《港澳研究》2007年7月夏季号。
为反对政府提出的2012年政制改革方案,公民党和社民联发动“五区总辞”,安排五区每区一名本党立法会议员辞职后再参加选举,以此反对政制改革方案,明显属于滥用选举权的行为。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澳门事务”。
钱其琛著:《外交十记》,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在回归前夕的1997年2月11日,香港一份报刊刊登了一幅漫画:一名战败的英国士兵穿着罗马式盔甲、手握断剑和一副写有“西方民主”字样的盾牌;他神情沮丧,站在一堆被丢弃的破烂武器中间,地上有一面残破的英国米字旗;一名配备罗马式装备的美国将军率领一队美国士兵朝他走来,并喊道:“让我们接管这儿吧。”这幅漫画被称为“末日预言”。Express Daily, Feb. 11,1997,A9.
前注,李昌道著书,第77-78页。
如《香港政策法修正案》、第38号共同决议案、《表达对香港自由的支持》、第277号决议,等等。
2005年,美国驻香港和澳门总领事郭明瀚(James B. Cunningham)公开宣称“很多香港人与美国政府相信,普选的目标是可以在下一轮的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会选举中达到的”。刘乃强:《变了质的香港民主运动》,载《中国评论》月刊2006年2月号,总第98期。
唐勇、童宜:《参众两院指手画脚情报人员四处活动美粗暴干涉香港事务》,载《环球时报》2004年9月17日。
前注,唐勇、童宜文。
张定淮主编:《面向二00七年的香港政治发展》,大公报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51页。
《立法会条例》第49条规定选举依照比例代表制,政党享有提名候选人的权利。
2006年中期,一些非民主党成员的市民要求民主党公开其党员名册被拒绝后,民主党被检举,并收到公司登记处的警告,为避免遭受进一步的法律后果,民主党声请司法审查,认为《公司条例》第98条强制以有限公司名义登记成立的香港政党必须向公众公开其成员名册的规定与香港基本法第27条和第30条以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和第18条相抵触,因而是违宪的。该条之规定被适用于政党时,侵犯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和隐私权。香港高等法院审判后认为,尽管该法不无可改进之处,但《公司条例》第98条对权利的限制符合比例原则,兼顾了对公共利益和结社自由及隐私权的保护。该条适用于所有的公司(包括以公司形式成立的政党),无论该公司成立的目标和目的何在。Democratic Part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HCAL84/2006.
Democratic Part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HCAL 84/2006,"para. 85”.
参见《公司条例》第95、99条。
另一方法是建立形式上的股东制度。Democratic Part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HCAL 84/2006, “para. 86”..
参见许志雄著:《
宪法之基础理论》,稻禾出版社1992年版,第208-212页。
参见叶海波:《略论党内民主:保障与界限》,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据笔者对111个国家的
宪法进行的统计(统计文本来源为姜士林等主编:《世界
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有66个国家在
宪法中对政党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特别规范,占全体的59.46%。其中,有33个国家的
宪法设定了防卫性条款,9个国家的
宪法规定了违宪政党审查和禁止机制。
参见《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4条、第69条、《洪都拉斯
宪法》第
48条、《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第58条。
参见香港基本法“序言”第2段。
参见陈慈阳:《论政党在
宪法位阶上之意义及地位》,载《中兴法学》2004年总第37期。
有香港特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政制专责小组委员认为香港特区应当容纳政党,而且不分政党好坏,皆不得限制。显然,此种观点颠倒了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的价值顺序,亦忽视了香港基本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和根本任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政制专责小组:《政党问题专题研究报告》。
香港社会将公民权利置于中国国家安全之上的观点并不少见。See Benny Y. T. Tai : “The Principle of Minimum Legis-lation for Implementing Article 23 of the Basic Law”,(2002)32 Hong Kong L. J. 579,580-588.
参见蔡宗珍:《
宪法、国家与政党—从德国经验探讨政党法制化之理论与实践》,载李鸿禧等著:《台湾
宪法之纵剖横切》,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
对该条中的结社自由是否包括政党结社自由,尚存在争论。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政制专责小组:《政党问题专题研究报告》。
参见李惠宗:《我国“政党补助法”之商榷—从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政党财务之判决谈起》,载《月旦法学教室》1998年第32期。
参见《社团条例》第8条。
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在“政党捐款免税案”的判决中指出,“由于现代竞选要求巨额开支,今天的所有政党都取决于捐款;没有政党能仅靠其成员的捐献,来承担自身的财政需求”。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9页。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uckley v. Valeo”一案中指出,巨额政治竞选活动经费的捐赠者可以从现任的公职人员,或者未来可能当选或就任的公职人员身上,获得相当程度的政治对价。Buckley v. Valeo,424. U.S. 1 (1976).
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255页。
前注,参见蔡宗珍文。
如法国1901年制定了《结社契约法》。
参见前注,陈新民著书,第255-256页。
何力平的研究显示,约有22个国家制定了政党法。参见何力平著:《政党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而本文作者亦搜集到另外13国的政党法文本,故保守的统计,全世界至少有35个国家制定了政党法。
See Civil Rights Cases, 109U. S. 3, Nixon. v. Herndon,273 U. S. 536 (1927),Nixon. v. Condon,286 U. S. 73(1932).
香港特区的部分学者已经提出建议,香港应当制定政党法。参见梁美芬等提出的“政党献议(之三)”,
http://www.cpu. gov. hk/english/documents/csd/subgc/csdgcsub_leungmfp_3_220906.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