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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党的法律规范

  

  此种借助私法规范政党的历史,在二十世纪中叶被改写。将政党置于立宪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加以考量的理论,在二战后广泛兴起。在前一个阶段,通过政党自由的保障实现政党民主和政党法治,在普通法系国家得以实现。从英美二国的历史来看,它们的确凭由政党自由的制度装置实现了政党的民主。但此种模式似乎无法轻易的移植。具体言之,英国政党为挑选及支持该党的候选人进入国会,组成内阁或议会中的反对派,特别重视政党间的竞争,政党间的民主竞争比党内民主要重要得多,因此对党内民主并不太关心。美国基于总统制的宪政体制,并不如英国般需要组织严密、纪律严格的以中央党部为中心的全国性政党组织,美国政党实际是以地方党部为运作中心,也不如诸多欧洲国家般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其党内活动并不频繁,对党内民主问题当然无迫切的需要与深入思考。不过,其于历史悠久的民主传统,通过政党自由及竞争性选举制度,同时靠着政党自治及政党自律制度,英美二国的政党亦能博得“民主政党”的美誉。[41]这种特殊的国情,可能是英美二国建成政党法治的关键。就此而言,政党自由并不能当然地将民主价值导入政党体制之中。事实上,在欧陆的德国、意大利及西班牙等国家,对政党自由的保障不可谓不尽心,但却未能达成英美国家政党民主的美局,反而兴起种种极端主义的政党,更有甚者竟推翻民主宪政体制,酿成人类悲剧。在此历史背景之下,政党民主遂为实务界和理论界所重视,形成政党民主的系统理论。政党民主理论的提出与实践,促成了政党法律规范第二阶段的到来,即通过制定政党法,贯彻宪政主义的价值,全面规范政党的组织与行为。据笔者的保守统计,全球约至少有35个国家制定了政党法。[42]在此一阶段,政党已经完全从此前的私法规范对象上升为公法规范的对象,大多数国家的宪法直接制定政党宪法规范,就政党自由、政党民主和政党补助等事项作出规定,同时,宪法上的政党规范亦多被政党立法所具体化。


  

  总体而言,政党法律规范经历了以保障政党自由实现政党民主与法治和以立法促成政党民主实现政党法治二个阶段的变迁。这一变迁同时发生在普通法系国家[43]和大陆法系国家,但各国的模式又各不相同,普通法系国家遵循其历史传统,通过判例规范政党的组织与行为,导入民主价值,大陆法律国家则通过从宪法到政党法的全面立宪和立法,以成文法律形式规范政党组织与行为。


  

  (二)香港特区宜制定政党法


  

  香港特区通过法律规范政党,面临着二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一是香港遵循普通法的传统,尽管这一传统在香港回归后有所变迁,但香港仍属适用普通法的地区。二是香港政党法律规范必须回应政党法律规范的历史变迁,而不是与之相拂。这二个因素的结合,容易导出如下的结论:香港应当遵循普通法系国家英国和美国的经验,通过相关的司法判例逐步建立政党法律规范体系,而不是如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制定专门的政党法。但显然,这一建议并不适应香港特区政党政治的复杂情形。香港特区政党法律规范模式的选择还必须考虑如下因素:(1)香港特区部分政党的前身是成立于港英政府时期的政治性团体。这些政治性团体的成立和发展得到国际势力的一贯扶助,成为维护英美等国政治利益的堡垒。(2)缘于第(1)点,香港特区的大部分政党实际产生于香港基本法的制定和生效之前。这种时序上的倒置,极易引发政党对基本法价值秩序的认同问题,而这一问题在香港特区的部分政党身上的确存在。香港特区部分政党的成员和领导人公开攻击基本法之事时有发生。(3)依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民主化逐步展开,而这种渐进性必然导致在一定时段内,香港政党在特区内的政治空间呈现一个逐步扩大的状态,无法一步到位。另一方面,香港特区特殊的国际地位则为这些政党提供了广泛的国际空间。一面是特区短时期内有限的政治发展空间,一面是广泛的国际支持,二者间的对冲,促使香港特区的部分政党急切地与国际势力发生联系,获取国际势力的金钱和政治支持,威胁中国的主权统一。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香港特区采纳普通法系国家的经验规范政党不太适宜。事实上,在双普选进行之前,制定政党法,维护基本法确立的价值秩序,保障并规制政党,实为良机,香港特区政府应高度重视。[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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