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政党保障而言,政党自由和平等早已经蕴含于香港基本法对自由权和平等权的保障之中,自然构成政党法律保障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国家财政对政党进行补助,亦是现代国家通行的经验和香港特区的既有制度。[34]政党作为公民个体表达政治意愿的载体,积极地参与选举活动之中,动员民众,选定候选人,统合民意,培育政治精英,实现民主政治过程,具有重要的民主功能,但政党仅依靠成员会费和社会捐赠,无法满足其担当的日益繁重的推进民主政治的重任,国家必须通过财政补助政党。政党补助应当构成香港特区政党法律保障的基本内容。
就政党限制而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规定必须“依法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民事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并符合比例原则(“必要”),实际上包括了基本法第23条的内容。为防止政党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及宪政秩序的行为,现代国家设置了违宪政党禁止制度,通过取缔政党组织并禁止替代性组织成立的方法,维护国家的存立和宪法价值。香港的《社团条例》亦规定,若取消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或者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的时候,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运作或继续运作,[35]实际上建立了违法社团禁止制度,这一制度亦当然地适用于以社团名义登记成立的政党,违宪政党禁止构成香港政党法律限制的内容之一。政党实际上承担着推进民主政治的重任,为推进这一重任,政党必须具备财政实力。政党广纳捐赠,是一个基本现象。[36]但在财务压力下,政党亦极可能以未来手中掌控的公共利益与特定经济集团进行心照不宣地利益交换。[37]因此,听任政治献金活动猖獗无度,显然将加重权力控制的成本和权力失控的风险,形成“黑金政治”。而在香港,境外势力扶植、资助香港政党干涉香港事务,已成事实。为此,香港特区必须管控政党财务,这是政党法律限制的第二个内容。另外,香港基本法确立了双普选的民主目标,香港必将形成政党政治,但若政党内部不民主,便不可能真正地表达民意,将使香港基本法确立的民主目标无法顺利实现。因此,政党内部民主亦应当成为香港特区政党法律限制的基本内容。
香港现有政党法律亦涉及对政党的保障与限制二方面的内容,但形式分散,内容不全,香港特区在未来的政党立法中,应当遵循基本法确立的国家统一与权利保障这二大原则,从保障与规制的内容构架入手,全面规划立法的基本内容。
四、香港特区政党立法的模式选择
(一)政党法律规范的历史脉络与模式
制定结社自由法律,建立政党自由的制度装置,达至政党政治法治化,是政党法律规范的第一种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党服膺于自由主义的理论,作为结社自由的衍生制度而获得合法存在的法理和规范依据,并未形成一个特殊的宪法制度。宪法只是通过对结社自由的保障来维护自由权而漠视民主主义对政党的规范性要求。[38]政党自由建立在“免受国家干预之自由”的思想基础上,政党自由主要地表现为政党组织自由的形式,[39]即政党自主地决定内部的组织形式、宗旨、目标、名称,等等。在政党自由的理念下,政党遵从私法自治的原理,由结社法律予以调整。此一阶段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中叶。大陆法系国家多制定结社自由法,[40]而普通法系国家则通过判例规范政党结社。总体而言,此一阶段的政党法律规范主要依赖于私法,如德国魏玛宪法第124条第3款规定,“社团得依据民法规定,获得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