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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党的法律规范

  

  (二)香港政党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基本权利保障


  

  香港特区政党立法应当遵循香港基本法确立的基本权利保障原则,以之为基本准则,最大限度地保障香港居民的自由和权利。这是“一国两制”的要求,亦是香港基本法的应有之义。香港回归后,中国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一国”要求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两制”意味着香港延续先前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点在《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中得到明确的宣告和规定。为此,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定香港基本法,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社会制度。虽然香港回归后的政治制度有所改变,但香港整个社会的资本主义性质未发生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依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多则宪法判决中的理解,是以人的尊严及价值为中心且受其拘束,排除任何暴力及恣意统治,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及平等权。[29]在此一价值指导下,公民的自由、平等和民主权利获得全面性的保障,并最终指向人的尊严与自治。为延续香港回归前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全国人大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时,详细规定了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法治政府、司法独立及权力制约的原则,并在香港历史首次以基本法的方式确立了“双普选”的民主目标。香港基本法完全按照《中英联合声明》的承诺维护了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包括基本权利保障的原则和制度,为香港居民于香港回归后全面的享有各种自由和权利提供了保障。香港特区依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制定政党法,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香港基本法的具体实施,必然涉及香港居民的政治结社和政治自由权,自然应当在“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遵循香港基本法确立的基本权利保障原则,维护香港居民的自由和权利。


  

  (三)价值冲突及协调准则


  

  国家安全和自由民主虽皆是香港基本法的价值和目标,但香港基本法作为“一国两制”的法律化,必然以维护“一国”为首要目标。因此,国家安全在香港基本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并要求禁止所有可能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是一种拘束性的价值,意味着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与公民权利之间存有张力。2003年香港居民通过游行反对第23条立法,正是担忧基本权利(特别是言论自由)会受到不确定的限制。国家安全是现代民族国家存立的前提,是不容侵犯的价值。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间的冲突,只能作“国家安全之下的基本权利”理解,国家安全构成公民权利的固有界限,而不可处理为“基本权利之下的国家安全”,使国家安全的价值受制于基本权利原则。[30]香港基本法担负着维护国家统一和基本权利保障多种价值的重任,这些价值均是香港特区政党立法必须遵循的准则。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香港特区政党立法应当尽量协调结社自由和政党基本权利限制与保障间的关系,当国家安全的价值与结社及政党自由发生冲突时,以国家安全确立结社及政党自由的界限。从文义的角度而言,既然香港基本法规定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变,便意味着原有宪政秩序并非基本法所追求的绝对价值。与之相反,国家安全则是基本法试图维护的绝对利益。因此,在处理国家安全与自由民主权利的冲突时,应当以维护国家安全为依归。[31]


  

  三、香港特区政党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香港基本法中关于政党的规定,是香港特区政党立法的直接依据,构成香港特区政党法律的一部分内容。香港基本法中涉及政党的规定有三处,即基本法第23条、第27条和第39条。基本法第23条直接禁止了政党的“联系”行为,但如上所述,政党亦不能从事该条中列举的叛国等五类行为。基本法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该条赋予香港居民结社自由权,基于结社自由具有的“双重基本权”[32]—既保护参与结社的个体公民,亦保护公民结社形成的组织—的属性,该条规定间接地保护了香港政党的自由。[33]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比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规定,“(一)人人有自由结社之权利,包括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组织及加入工会之权利。(二)除依法律之规定,且为民主社会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民事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种权利之行使。本条并不禁止对军警人员行使此种权利,加以合法限制。(三)本条并不授权采取立法措施或应用法律,妨碍《关于结社自由及保障组织权利之国际劳工组织一九四八年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规定所规定之保证。”基本法第39条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规定,与基本法第27条的规定,有吻合之处,但更全面地规定了对结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这一保障与限制同样适用于香港居民结社后形成的组织,因此构成关于香港政党的间接规定。这三条关于香港政党的规定,既保障香港居民的结社自由和政党自由,亦要对之加以限制,基本确立了香港特区政党法律规范的内容框架。但显然,依民主国家的政治经验,香港特区对政党的保障与限制并非仅限于上述三条列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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