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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党的法律规范

  

  二、香港特区政党立法的价值准则


  

  香港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香港特区政党立法的价值准则和基本内容,蕴含于基本法的规定之中。具体而言,香港特区的政党立法应当以维护国家安全为核心准则,并最大限度地维护特区居民的自由和权利。


  

  (一)香港政党立法的核心价值:国家安全


  

  国家的存立及其完整性不容破坏。为此,现代国家在宪法中作出特别规定,防范任何个体和组织侵害国家的存在和统一。就政党而言,一些国家在宪法中制定专门条款,禁止政党的分裂和破坏行为。[26]如德国基本法第21条规定:“一、政党参与形成人民的政治意志。可以自由建立政党。政党的内部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它们必须公开说明经费来源。二、凡由于政党的宗旨或行为,企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企图危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存在的政党,都是违反宪法的。联邦宪法法院对是否违宪的问题作出裁决。三、细则由联邦法律规定。”该条确立了针对政党的防卫机制—违宪政党禁止制度,以防范任何政党企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企图危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存在。一般而言,危害主权独立、分裂国家、推翻政府等行为,皆会危及国家的存在,当在禁止之列。事实上,一些国家的宪法便针对政党作出如是的禁止性规定,如土耳其宪法规定,政党不得接受外国、国际组织、外国的协会或集团的命令,参加它们的危害土耳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决议和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的领土和民族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威胁土耳其国家和共和国的生存;洪都拉斯宪法规定,禁止政党危害共和国、民主和代议制政体;阿塞拜疆宪法规定,政党不得在共和国全境内或部分地区从事旨在推翻合法国家的组织的活动,[27]等等。总之,现代国家的宪法确立了针对以政党等组织为对象的防卫机制,防范这些组织采取攻击性行为,破坏主权国家的存立。


  

  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制定香港基本法的时代背景。香港基本法“序言”的表述表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是中国决定在香港建立特区,制定基本法的首要目标,[28]国家统一和安全构成香港基本法的核心价值,并在基本法的正文中获得多处体现。如香港基本法第1条开门见山地规定香港特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领土统一性),第2条、第12条和第158条规定特区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权力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权力的统一性和授权关系),第8条规定应保持法律统一性。另外,香港基本法还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治权,这包括第158条和第159条规定的基本法解释权与修改权,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国防及外交事务管理权,第15条规定的中央政府对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命权,第17条和第160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立法的审查权,第18条规定的决定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权力和紧急权,第23条立法的监督权,等等。这些正是主权统一和国家安全原则在基本法中的体现。


  

  国家安全作香港基本法的核心原则,自然要求禁止任何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危害这一至高利益。为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区应当自行立法,禁止五种行为,即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除此之外,该条特别强调要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显然,该条明确禁止的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系主权国家存立必须防范和禁止的行为,被禁止作出此类行为者,不仅指个体的香港居民,亦指在香港注册、活动的组织和团体,因此当然包括香港的政党。而该条对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及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的行为的禁止,则是因为国际势力在香港的活动已是常态。这些外部力量和主动与西方国家联系的香港政党,多从事为主权国家所禁止的政治性活动,这显然与中国的主权独立和国家安全严重抵触。基本法第23条特别强调禁止此类行为,是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应有之义,亦是英国政府将香港归还中国之后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总之,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内容,系主权国家为维护国家安全所应当并且实际上禁止的行为,香港特区政党立法应当遵循国家安全的核心准则,直接依据基本法第23条,全面禁止香港政党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行为,即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等行为,而非仅限于该条特别强调的“联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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