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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外侵权的中国法院管辖权分析

  

  完善后的条款虽给出了四个管辖权选择,但每个选择都可精确地具体确定,原告可根据被告财产所在地便于判决执行、起诉的便利性、救济效果的针对性及直接性等因素予以选择;被告也不会面临在网站可被访问的任何地方被诉的不确定性。


【作者简介】
郭鹏,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本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涉外案件,但本文的立意在于探讨网络著作权涉外侵权诉讼中中国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且无论案件是否涉外,适用该条款都有值得探讨之处,因此,这并不影响本文写作的意义。
参见王迁:《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7页。
[德]约格·莱因伯特、西尔克·冯·莱温斯基:《WIPO因特网条约评注》,万勇、相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
同注
参见王迁:《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载《法学》2006年第5期。
[加]迈克尔·盖斯特:《为了公共利益——加拿大版权法的未来》,李静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97-199页。
See J.C.Ginsburg,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pyright,The Hague:Kluwer,1999,p.329.
See Mireille M.M.van Eechoud,Choice of Law i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3,p.217.
参见[澳]安德鲁·克雷斯帝、[澳]伊洛易丝·戴爱斯:《网络时代澳大利亚版权法中的新型传播权》,李静译,载《暨南学报》2008年第5期。
参见梁志文:《数字著作权论——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
参见戴绍业:《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浅析》,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4期。
参见王海英:《论网络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载《科技与法律》2001年第2期。
参见何其生:《互联网环境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变革与发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0页。
Panagiota Kelali,Provision Relief in Transnational Litigation in the Internet Era:What Is in the US Best Interest?The John Marshall Journal of Computer&Information Law,Winter 2006,p.288.
参见刘颖:《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See Mireille M.M.van Eechoud,Choice of Law i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3,p.220.
参见郭鹏:《国际电子商务诉讼管辖权统一中的利益冲突—基于美国与欧盟的立场》,载《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8期。
Michael A.Geist,Is There a There There?Toward Greater Certainty for Internet Jurisdiction,16 Berkeley Tech.L.J.,2001,pp.1380-1386.
Michael Von Hinden,Personlichkeitsverletzungen im Internet,Mohr Siebeck,1999,p.174.
See Mireille M.M.van Eechoud,Choice of Law i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3,pp.2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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