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空间中的技术过失行为初论

  

  四、技术过失的刑法评价及罪刑体系构建


  

  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不断“社会”化的背景下,技术过失的危害性日益凸显,因而迫切需要刑事法层面的回应。


  

  (一)技术过失的刑法学意义


  

  网络空间中频发的技术过失行为,昭示了两点刑法学意义:


  

  1.技术过失的背景:技术活动的高风险性带来的过失高发性


  

  技术活动,包括技术创新活动和技术应用活动都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尤其是技术创新,作为一项开拓性活动而没有先例可循,其失败的风险非常巨大,技术活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都会导致技术活动的高风险性。技术内部包含了许多相对独立,而又高度相连和互动的成分要素,技术创新的复杂性是由非线性、开放性、动态性、多层性、涌现性、自适应性、自组织性、自相似性等因素决定的{6}。而技术创新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性的过程,米利肯(F. J. Milliken)指出:“不确定性即由于信息缺乏而使得准确预期某事的不可能性或区分相关或不相关数据的不可能性。” {7} (P. 157)日本学者武井勋则归纳了风险构成的三个要素,即(1)风险与不确定性有关;(2)风险是客观存在的;(3)风险是可以预测的{8}。技术的风险性意味着技术失败的可能性,技术失败必然遭致某种不利的后果,但由于技术风险是可预测的,因此技术失败并非完全是意外,而毋宁说是一种过失。技术的风险性对信息和网络技术也不例外。


  

  2.技术过失的启示:网络犯罪开始由故意向过失扩展


  

  2010年1月12日,由于百度公司的美国域名注册服务商的重大疏忽,致使百度的域名解析遭到不法分子纂改,导致全球多处用户不能访问百度网站,故障持续数小时,给百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700万元。[18]百度事件是网络空间中技术过失行为的一个最新例子。在网络背景下,由技术活动的高风险性导致的过失的高发性必然带来另一个问题,即过失犯罪的常见性。也就是说,网络犯罪开始由故意犯罪向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并行的方向发展。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间,过失犯罪的发生频率、危害后果都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一现象迫切需要传统刑法作出前瞻性的应对。


  

  (二)技术过失的刑法学评价模式


  

  虽然网络空间中的技术过失行为的危害性已经累积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但是传统刑法在评价技术过失时仍然面临着一些障碍,这些障碍同时也预示了针对网络技术过失犯罪的罪刑体系的构建方向。


  

  1.构建方向之一:增加过失犯罪


  

  传统的网络犯罪学理研究和网络犯罪的罪刑体系构建都集中于网络故意犯罪方面,例如,我国目前涉及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条款无一例外都只能由故意构成。以技术过失损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出发点,我们会发现传统刑法的网络犯罪评价体系缺失了重要一环。刑法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规定了三种行为方式:(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以主观故意的罪过实施这三种行为方式的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虽然诺顿门事件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的行为,却不能以刑法286条进行处罚。因此将来刑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对本条增加过失犯罪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