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数据信息和软件的使用代表了个人的财产权益,而操作系统的安全则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密切相关。理论上一般认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破坏,在某种程度上是指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功能的破坏{5} (P. 237-238)。申言之,技术过失的后果既包括财产损害又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损害。前者目前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解决,后者则与公共利益有一定的相关性,并且在行为方式上与我国刑法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有相似性,因此应当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二)技术过失的深层次危害:非传统安全威胁
在社会互联网化的背景下,技术过失的后果并未停留在财产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是开始向网络公共安全领域扩散,而这一点也是刑法对网络技术过失行为予以关注的核心和症结所在。
网络中的技术过失行为,不仅仅侵害了普通用户的个人权益,随着国家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信息进程的加深,重点部门的信息安全也更多地受到了技术过失行为的影响,技术过失已经成为网络公共安全领域里需要格外关注的课题。
以层出不穷的误杀门为例,如果信息安全产品将银行系统、生活服务保障系统的关键数据、关键信息误杀掉的话,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无法估量。同理,信息系统内部的缺陷造成的损害同样损失巨大。有评论指出,数字时代,光与电构成了地球的神经系统。在人类对计算机以及通信设备等系统所构建的虚拟环境越来越依赖的同时,其所隐含的设计漏洞、构成要素的质量缺陷将成为“阿喀琉斯之踵”[17]。例如,由于设计时考虑不长远,新千年到来时全球不得不花费巨资来解决“千年虫”问题。当然,想要完全消除信息技术的“阿喀琉斯之踵”不但技术上不现实,经济上也不划算,但是在利用技术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应当将技术过失的风险约束在一个社会可容忍的限度内。
在网络空间中,技术过失行为已经成为一种非传统的安全威胁,“非传统”自然与“传统”相对,技术风险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工厂作业、交通运输等带来的风险,但其威力丝毫不比后者薄弱。而正因为它在多数情况下是“风险”而非“实害”,因此被关注的程度远远不及网络故意犯罪。随着多媒体技术的推行和人网互动模式的兴起,今天的互联网已经由单一的信息媒介向多元的生活平台转变,由人机对话、单向传输的信息模式向参与互动、双向交流的行为模式转化,普通的网民已经成为互联网上主导性的、决定性的力量。网络积淀的财富也较过去成几何倍数的增加。这也决定了,网络犯罪的破坏性力量的辐射性也大大增加了。在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整体转型的大背景下,“现实的虚拟化”逐步让位于“虚拟的现实化”,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界限将不再分明,网络空间的一举一动也会对现实世界发生直接的影响力。因而,包括技术过失在内的非传统的安全威胁正在和传统安全威胁逐步“对接”,非传统的安全威胁对现实世界具有辐射作用,威胁的形式是“非传统”的,危害的后果则是传统的。想象一下,无论是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还是个人的衣食住行,如果这些信息系统出现问题,会引起多大的风波?正因为如此,才有传统法律规则介入网络社会的必要性。